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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现实反映与价值追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1世纪 ,在实现法制文明化、现代化这一历史进程中 ,包含一项重要内容 ,即行政法制现代化。中国行政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的工程 ,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规范为基础。完善的标准在于 :一是行政立法应满足社会的客观需要 ,反映新的经济关系 ,以实现行政法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是行政法应体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彰显民主、科学 ;三是行政法要协调好行政权与各种权力与权益的关系 ,在价值上达到社会公正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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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实现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一个基本问题。其中,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在指导行政法治的实践中仍然起到首要的、基础的作用,它们的有效实施需要通过完善行政法律规范,强化"合理"的尺度予以保证。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型政府形象的树立,主动行政、公开行政日益成为公众对政府的期待,行政主动、行政公开也应作为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得到认可和接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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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作为诉讼价值选择的结果,其积极作用倚赖于公正、效率与安定的三重保障才能得以发挥.所以,在再审程序设计时,应体现公正、效率与安定的合理平衡.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尽管进行了种种调整,但自始至终都充斥着对公正,尤其是实体公正价值的片面追求,效率和安定价值始终遭到忽视和贬损,以致在许多具体制度设置上存在缺陷.这些缺陷促成了公权侵害私权、无限再审、秩序混乱、终审不终局面的形成,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牺牲了程序的安定与效率,也使公正价值的实现陷入了两难境地.因此,再审程序有用性的正常发挥需要科学化的再审制度做保证.而再审制度的改革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再审程序功能定位的过程中,应放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把法的安定性和程序公正价值填补到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选择中,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再审事由,确立当事人的再审程序启动权,缩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以实现再审程序的科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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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玉前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4):119-122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理论界有将调解与审判分离的改革构想。法院调解保持其高度稳定性有其内在成因 ,一是国家立法政策导向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反映。司法实践中 ,法院调解在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冲突 ,但其中有法官主观因素。为使调解的结果尽量与判决一致 ,纯化合意、化解冲突是当前解决法院调解实现中的冲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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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有偿助学是一种新兴的助学方式。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且是一种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关系。它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不同,是一种无名合同。针对其法律性质和特殊的社会作用,从合同当事人资格、合同方式两方面建立高校有偿助学的法律规制,并贯彻诚信原则以保证高校有偿助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