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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统计学上的关系,同时在行为人不具有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时,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认定规则。污染环境犯罪发生的跨国性、污染环境犯罪责任追究的经济性以及科学技术性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合理认定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现的统计学上的关系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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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权利均等保护的法律,作为部门法的刑法必须以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为依据。"许霆恶意取款案"体现出的惩治盗窃罪较之惩治贪污罪的超重刑化倾向属于一种文本意义上的不平等。保护文本意义上的平等权,要求尽快完善涉及数额认定的贪利型犯罪的立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平等权要求法律对于主体的人格发展予以特别关注,对于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许霆恶意取款案"中对自动取款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解释应当使用合目的性解释方法,而这种方法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宪法规范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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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视野下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艳芳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2):70-74
刑事一体化作为一个矛盾综合体 ,其各要素之间地位作用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矛盾体的性状。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在刑事一体化这一综合体中是主要矛盾。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价值所在 ,而犯罪学的研究亦应遵循这一人权保护原则。在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处理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应以刑法学为基础 ,以犯罪学为先导 ,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这对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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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假释制度的完善——以罪犯权利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权利保护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保护罪犯权利是实现保卫社会的必要条件.假释作为一种对法院裁判确定行刑期限的改变方式,是罪犯享有的权利而非对其奖励.该权利介入了对罪犯主观改造评判的因素,因而其完善对于罪犯改造及其重新回归社会保障措施之建构有重大意义.罪犯权利保护呼唤犯罪控制与罪犯防治的社会工程化,实现罪犯由监禁状态向社会的良性回归并最终保卫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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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芳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4):46-51
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方面轻刑适用率和缓刑适用率较高,该特点反映了我国环境刑事司法对环境犯罪惩治乏力的现状。欲破解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难以满足当前大力惩治环境犯罪需要的困局,不仅要协调好立法层面重与轻之间、司法层面严与宽之间的横向关系,而且要平衡立法扩张与司法收缩之间的纵向关系。提升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的法定最高刑,限制其主刑之缓刑适用,这二者是破解我国多发型环境犯罪主刑适用之困局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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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哲学的研究中,学界一般认为荀子的著名论断“明于天人之分”指的是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明确划分,其天概念指的就是自然界,即只具有自然之天的涵义。事实上,荀子指的是天与人各自职分的划分,此天并不是仅指自然界,而是具有自然之天与宗教之天的双重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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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艳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5)
环境刑法行政化研究环境保护进程中刑事法与行政法的交叉和衔接问题.环境刑法行政化具有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但是环境刑法的行政化是有限度的.环境保护中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关系是我国环境刑法行政化中权力结构完善的前提.我国刑法典和附属环境刑法中关于环境刑法行政化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缺陷,应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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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益包括自然法益与人类法益,这既尊重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亦符合污染环境犯罪惩治的司法实践要求。对污染环境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界分,在行为侵害法益层面,应对侵害的自然法益和人类法益按照"主要法益"与"直接法益"的顺序进行依次判断。在行为人罪过层面,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对象为法定有害物质,即可认定行为人具备污染环境犯罪的认识要素。我国环境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应确立密切关联性标准,将与自然法益关联性更为密切的行为规定为污染环境犯罪;将与人类法益的关联性更为密切或者侵害具有人类社会属性之环境要素的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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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违法的恢复性司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艳芳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5)
环境伦理的发展和地球环境的恶化,为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诉求。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对于以恢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关系为目的的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具有借鉴意义。因此,在恢复性司法与环境刑事违法惩治的理论互恰基础上,探讨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与制度建构具有理论可能性和现实迫切性。 相似文献
20.
侯艳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2):53-57
法律对策的理性设计与良好运行必须以社会认知为起点.依实证调查获得的数据表明:商业贿赂的存在具有很大的普遍性;认为商业贿赂弊大于利的社会公众占绝对多数;治理商业贿赂必须针对触引其发生的多方面原因进行;对商业贿赂的行贿者实行不罚或轻罚的现行刑事政策在民众支持方面已经面临严重的拷问和质疑;社会公众对惩治商业贿赂是否有必要保留并适用死刑的认知易使当前的专项斗争不当地驶近重刑主义.惩治商业贿赂法律对策的调适必须对实证的数据和分析给予合理的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