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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60-64
以广州最近出台的汽车限购令为分析样本,对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限购令在公民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宪法及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不符合法治国家的人权保障与比例原则的精神。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宪法的当下,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和公共决策时,应当充分注意"立法者的审慎义务"。可经由制度性的民主商谈程序进行利益衡量,以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理性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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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依宪法治国,树立起对宪法坚定不移的信仰是对公众宪法情感的最高要求,是树立宪法意识的最高层次。公众普遍的宪法信仰可以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心理基础,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奠定良好的精神底蕴。面对宪法信仰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缺失,切实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关键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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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目标,内在统一了宪政所涵括的民主理念和法治要求,其实现对规制国家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审议,不仅是民主财政的重要内容与运行规则,而且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国家财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走向宪政民主的试金石.根据立宪主义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预算审议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应重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治理层面,以地方财政改革出现的参与式预算为契机,构建公民直接参与预算的程序机制;从公民权利的视角,则应逐步推进预算公开,落实公民对政府预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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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激涛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4):5-9
建立和谐社会是人类不懈追求的共同理想。和谐社会本身是宪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与宪法价值有着深切契合。宪政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机制,政治协商制度是诚信友爱的重要平台,违宪审查制度是公平正义的最高守护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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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稳态民主的构成要素,公共理性的实质是公民集合体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实现异质社会多元主体间的持续性规范合作。基于公民身份产生的公民责任和建制化的协商程序是形成公共理性的基本前提。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体系中,公共理性以民主方式创设民主条件的适用路径,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规范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建构公共理性需要在法治各领域系统性重塑公民责任:在立法领域,应不断提升人大立法协商的法治化水平;在执法领域,应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等具体机制,确保政府协商的规范化运行;在司法领域,应着力优化司法协商的程序机制,确保人民参与司法实践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