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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的体系化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然而在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实践依然面临着诸多困难,突破这些困难的对策可能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更要厘清制度背后的法理与实践背后的理念。因此,在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有必要重新澄清对于法律援助理念的错误认知。这种错误的认知主要包含意志性和功利性的解读。法律援助的意志性理念主要包括三种形式:贵族精神、宗教启示以及精英意识。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道德理想之上,而存在着供给不稳定以及人格不对等的弊病。法律援助的功利性理念,则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市场行为论和政府行为论。它们将法律援助立基于现实利益之上,而对律师职业的内在伦理价值和独立性构成了威胁。法律援助理念应当是一种契约性理念,它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契约,即以公平原则为核心的原初契约以及作为子契约的"律师—社会"契约和"律师—国家"契约。契约性理念解释吸收了意志性和功利性理念的优点,并摒弃了它的不足,其主要具有四个优势:第一,联结了伦理与效用价值,使律师职业在赚取收益与保持法律援助积极性之间实现平衡;第二,重构了责任的概念,使其转被动为主动;第三,实现了法律援助模式的更新,使其由单向度的国家权力施予,变为多向度的多元实现;第四,重塑了互尊的状态,保护了被援助方的自尊。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与契约性理念是相契合的,它可以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律师帮助权的基本权利定位、法律援助的多元参与模式、法律援助实践的细则化以及法律援助意识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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