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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拉卜楞藏区寺院为中心,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拉卜楞寺及其它藏传佛教寺院管理制度的研究状况进行了整理和总结,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讨论: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经济制度;教育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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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州地处汉藏交汇地区,是明朝进入川西北和乌斯藏的门户,也是甘青藏茶马古道的枢纽。为了加强对西北藏区的统驭,明王朝大力经营河州,在河州等藏汉边境地带设置茶马贸易市场,建立茶叶征收交易、茶马比价及金牌信符等一系列茶马贸易管理措施,积极开展甘青藏区汉藏之间的茶马贸易活动。明代河州茶马贸易之繁荣,再现了河州在甘青茶马古道中的重要历史地位,同时也促进了藏汉各族之间的经济文化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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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100-105
宋朝对茶马互市实施严格控制,各项制度日臻完善。为确保茶马互市顺利开展,宋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茶马贸易和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内容以榷茶博马专卖法制为核心,还包括职官管理、市场开禁、茶马价格、入蕃茶禁以及私贩马罪罚条格等具体律令条规,这对保障西北、西南沿边的茶马贸易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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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62-66
北宋后期,政府加强对西北的经营和防务。法律上,针对西北蕃部叛逃盗窃、私市私贩等违法犯罪行为,宋廷在加大"汉法"惩治力度的同时,又从西北边地社会稳定和"联蕃制夏"的国家军政战略出发,因地而宜,从轻处罚,反映了宋代民族边区法制与国情相结合、与边地民族政策相结合的鲜明时代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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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强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9(4):76-81
北宋政府制定了许多针对西北边区诸族的民族法律法规,但因民族和社会问题的复杂以及军政地理位置之特殊,故其处罚原则与内地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宋对边区蕃人的违法论罪,在贯彻"和断"处刑原则的同时,又将法律政策与民族政策有机结合而轻重其刑、灵活处罚,并由此形成北宋西北边区民族法律法规中刑罚原则的鲜明地域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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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西北边防军政情报的泄漏现象时有发生,给边疆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为此,政府一方面制定了诸多控制西北边防情报泄漏的政策与法规,严禁出版、发行和流通军政机要图书,约束和限制边民进出入边界;另一方面加强对军政情报的保密管理,严惩泄漏边防机密情报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防范和阻止了西北边防军政情报的外泄,对维系边疆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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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恩信慰怀”的民族政策和“蕃汉各为一法”的法律处罚依据下,神宗开边之前,北宋对西北边区蕃民违法犯罪的处罚,因时而宜、因地制宜且呈现“宽轻”特征。与内地“重法地”法相比,西北边区法律惩治体系反映了一种民族地区特别的刑罚模式,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特别法地”即“轻法地”刑罚理论并付诸实践,为稳定边地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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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期,以“蕃法”处理周边民族地区的矛盾和纠纷,同时间用“汉法”,形成“蕃汉各为一法”的法律基本格局,但在真宗天圣时期,由于蕃汉民族间交往的日益增加,宋廷“汉法”治蕃部的法律意向已随之产生并日益明朗化,此后“蕃法”逐渐开始向“汉法”过渡。北宋后期,由于政府积极边疆战略的实施和对边区部族治理的深入,这种过渡或转变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并首先在西北和西南部分地区成功实现了转变,客观地反映了宋代民族法律文化的历史性发展和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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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通过"以夷制夷"达到对西北蕃部的有效统治,北宋王朝在西北边区任命了众多的蕃官,并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蕃官除授、承继、升迁和地位法制,对其行政权限、政绩考课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蕃官行政法制。与此同时,北宋政府还针对边区一些蕃官酋首滋事扰边、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依其情节轻重给予法律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