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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形式的确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进行判断;确定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应考量规范的保护目的,除聚众斗殴罪外,都不对同伙的死伤结果负责;分则中六个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均属法律拟制,不具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以故意伤害罪、以杀人罪定罪;致人"伤残"可能包括轻伤,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致人轻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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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3):70-79
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处理,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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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3):103-109
经济犯罪条文中的共犯规定是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经济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共犯处罚的若干规定,是把中立行为的帮助等同于一般的帮助犯对待,而不具有合理性;根据刑法目的、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及实质的违法性论,可以认为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没有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即便明知对方从事经济犯罪的意图,为其提供贷款、运输、仓储、保管、邮寄、房屋租赁或向其归还款物的,都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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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258-263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和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负责.网络连接提供服务商不应承担帮助犯的责任,由此出发,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疑问.网络平台提供服务商的行为通常属于中立行为的帮助,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容许的危险,不宜作为帮助犯处罚;为P2P提供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的行为通常属于正常的业务行为,不宜认为行为本身的危险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宜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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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行为因为缺乏责任能力、超过追诉时效以及难以证明等因素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单独评价事后行为,故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未必"不可罚",称"共罚的事后行为"较为妥当.参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也能构成犯罪.除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只定一罪外,有关吸收犯和牵连犯,均应数罪并罚.盗窃银行存折并使用的,应以诈骗罪定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的,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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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85-198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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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47-155
虽然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决定了“情节严重”的中国式立法不可避免,但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规定,最高司法机关可以恣意地进行解释。有关“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存在混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违反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及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有悖法益保护原理;无视犯罪类型;超出构成要件范畴进行过度评价,有违规范的保护目的及罪数原理;不符合期待可能性原理;将引起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精神失常的案件事实认定为“情节严重”,形成间接处罚;将造成所谓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为“情节严重”,使司法活动流于恣意;规定不具有一贯性,显得过于随意,等等问题。至于立法上,存在表述不统一、过于跳跃、随意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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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是表明罪状表述已经完结的标志,具有这一标志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仅是"或者"后的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要件;另一种情况是:法条中存在这一标志,"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要素是"或者"前后的全部行为类型成立犯罪的共通的要素。上述从形式上得出的结论,若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应予维持;若不具有实质上的合理性,则应进行补正解释。对刑法第397条和第398条应进行补正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仅是玩忽职守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即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严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成立犯罪的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即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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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兵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4(6):117-124
承继共犯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后行为人应否对前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共犯的责任。完全肯定说因明显违反因果共犯论而如今鲜有支持者;限定肯定说因将后行为人认识并积极利用前行为引起的状态或者效果等同于后行为引起了该种状态或者效果,同样有违结果不能出现于原因行为之前的因果性常识,而不具有合理性。任何人都只对与自己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法益侵害结果负责,因此,完全否定说可谓因果共犯论的必然归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