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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族崇拜社王,有悠久的“做社”(“祭社”)历史,“做社”为民间宗教信仰仪式和习惯法活动,同时又为宣讲习惯法的方式之一。现代化虽可能影响瑶族习惯法的正常发展,有诸多可能致使其衰落、消亡的因素,也客观存在不少推动其生长的内在基础和外在力量,因此,通过政府与瑶族民间相互尊重、理性协商,瑶族习惯法会有桃融人现代化发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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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其才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4,(3)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论纲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在干百年来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袭、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成员所信守的一种习惯法,在当今民族地区,习惯法仍有重大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为维护民族共同利益、维护本民族社会秩序、促进民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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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与式观察调查,在分析杨村人民法庭的法庭概况、法庭法官、法庭运作基础上,由法庭所处的农村社会特点和人民法庭的具体功能所决定,我们将人民法庭的司法定性为“乡土司法”。司法主体的类型是非职业化、大众化的法官;法官倚重的是自己积累的司法经验;法官要以便民的原则来解决纠纷,又要以务实的方式来维护稳定,还要以得力的手段来树立和维护政府的权威;法官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情、理、法”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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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17-27
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瑶族形成了内容全面、功能突出、影响深远的刑事处罚习惯法。瑶族刑事处罚习惯法包括处罚方式、处罚种类、处罚执行等内容,表现出瑶族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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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其才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50-55
为维护村庄的社会治安,浙江省慈溪市蒋村村民自发成立了义务夜防队。蒋村义务夜防队规约秉持民间、公益、自愿、自治、义务等基本原则,具体包括组织规范、活动规范、经费规范等。义务夜防队由热心村民发起成立,村民自愿参加,分组轮流在夜间巡逻,活动的基本原则为“以防为主、以赶为主”;并安装监控设备进行防控。义务夜防队的费用众集、收入透明、支出合理、账目公开、开支公议。蒋村义务夜防队规约在规范义务夜防队活动进而保障村民财产权益、维持村庄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蒋村义务夜防队规约的简单性、粗糙性、不稳定性表明村民自治能力的不足、民主训练的缺乏,因此需要更多的实践,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指导和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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