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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
以诉讼权利、参与程度、责任轻重为指标对域外值班律师和我国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制度进行考察,可以将域外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方式归为弱参与模式、我国辩护律师归为强参与模式,而作为借鉴域外经验衍生出的本土化产品的值班律师,由于被赋予了法律帮助和辩护双重职能,其程序参与模式逐渐演变成区别于域外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之外的第三种模式。在诉讼效率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背景下,基于寻求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动态平衡的角度,应当将我国值班律师程序参与模式界定为审前程序辩护律师化、庭审程序监督人化,并且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中角色可以转换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建构一套与该模式相匹配、畅通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发挥值班律师有效辩护和程序推动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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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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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确立了由法院审理决定的司法审查模式,标志着我国保障精神病患者权利的重要立法进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具有防卫社会的功能,这一程序将医疗模式司法化,使强制医疗措施成为在刑罚之外精神病患者可以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该程序存在着法律要件规定不明确、用传统的证据审查方式判断强制医疗案件、刑事司法精神鉴定结论游离于程序之外等问题,还需要从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规范缺席判决制度的适用、健全刑事司法审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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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逸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33-39
《漂移的证据法》一书分析了普通法系事实认定方式的弊端和三大支柱的衰落对证据制度的挑战。以普通法系事实认定理论的视角审视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诸项司法改革,可以发现,陪审制的改革、审判中心主义的追求以及庭审对抗因素的强化都已触及到了普通法系证据制度的根基。寻求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出路,应当在通盘考虑三大支柱与证据法关系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现有的证据规则,提升法律职业人士掌控相关证据规则的技能,同时应在诉讼卷宗和交叉询问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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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2):107-110
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热点问题,倍受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在我国,随着社区矫正试点的推广与运行,社区矫正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方式。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本身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其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受到刑法谦抑思想、犯罪的人格矫正理论、犯罪标签理论、复归理论以及"大社会"观念的深刻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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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全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2):110-114
对向犯应当取广义概念,主体复数性、行为对向性以及对向行为须均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为其特征。对向犯可以分为买卖型和非买卖型,前者更具有典型意义和理论价值。按照行为的内容以及处罚的方式,可以把我国刑法规则中的买卖型对向犯划分成三种,其中不罚买方型对向犯是研究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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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有益论”之“功能观”批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于志刚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5):55-64
国内刑法学界近年来出现了"犯罪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学说,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并且由于其观点的"新颖性"而受到诸多年轻学子的追捧,形成了不正确的理论误导。而其支持性理论之一在于:犯罪有着应当加以肯定的促进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的积极功能或者正面功能。因此,对于"犯罪有益论"者的"功能观"加以分析和批判,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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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0)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