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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或帮助行为由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实施,可能存在方式上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被组织者、被帮助者是谁,组织、帮助的结果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还是“实施”,都不应影响组织或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从主体、表现、作用等方面区分组织或帮助行为,更多应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即应当立足于个案中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作用差异,坚持区分原则,设置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原则上,组织者、帮助者作为第三人不应与垄断协议当事人一体化归责,组织者与帮助者的责任也要有所区分。对行业协会施加罚款时,还要考虑特定成员的补缴责任,并允许执法机构作出单罚或双罚的裁量。  相似文献   
512.
股东双重派生诉讼承自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集团多层次规模化运作子孙公司的背景下,有突破子公司独立法人格而间接维护母公司股东利益的特殊功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8条第4款在普通股东代位诉讼基础上,通过将被告范围延伸到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的方式引入了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这一立法模式虽具有便利性,但在制度构成上欠缺通盘考虑,如仅扩大被诉主体而不同步改进相关配套措施,司法适用的混乱是必然的。值公司法重大修订之际,有必要结合学术资源、比较法经验与既有司法实践经验,对起诉前提、原告资格、被告范围、前置程序等适用要件逐一分析,以求立法规范的恰当表达,并构建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513.
体系型法典是最高级的立法形式,应当成为劳动法典的奋斗目标。劳动法是现代工业和信息社会的一个法律领域,劳动分工带来了大量同质化的劳动关系,为大规模劳动立法构筑了社会基础,数字经济的兴起又带来了以平台用工和远程工作为代表的新型劳动关系类型。观察中外历史,劳动立法一直秉承着平衡理念,即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劳资自治”与公权力“他治”之间寻求恰当的平衡,此价值理念决定了劳动法典的建构基础,也使适度体系型法典模式成为可能。以历史逻辑为鉴,我国应当在理论逻辑中区分建立在私人自治基础上的劳动私法关系和建立在公共利益上的劳动公法关系,以各自完备的价值理念实现规范的整合,同时在实践逻辑的指导下分别编入归属于公私法律部门的劳动法典条文。新就业形态难以进入传统劳动关系,因此可独立成章,形成规范传统劳动关系的“大劳动法典”之外的“小劳动法典”。  相似文献   
514.
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具有鲜明的特性,其调整方法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安全港制度便是一种特殊的调整方法。我国修正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安全港制度,但留下了一些空白。正在建构的安全港制度混淆了其与一般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偏离了安全港制度的目标和效率。在我国,构建独立的安全港制度这个任务能否完成主要依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何建构。建构内容只能以简化程序、证实行为“不会产生显著不利影响”为中心展开。基于此,在内容上,“其他条件”既需要完善实体性条件,也需要细化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515.
516.
养老服务法治化建设的首要问题是界定养老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性质。养老服务源自养老照料义务承担者与实际照料提供者的分离,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经历了老年福利服务—社会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的演进历程。养老服务不再是老年社会福利,而是属于社会服务。养老服务属于养老照料服务,而非老龄服务。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机构基于委托所提供的生活照料,其是养老照料义务的一种实现方式。养老照料义务应实行多元主体共担机制,家庭、社会和国家都要承担相应的养老照料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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