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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拒绝权,从法律中拒绝概念的内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所规定的两种具体拒绝权来看,个人信息拒绝权就是在选择退出的逻辑下,由个人所享有的针对法定权限、无溯及效力的终止形成权。这一内涵理解也与比较法上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内涵特征相契合。个人信息拒绝权的外延则不仅包括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3款、第27条中的具体拒绝权,而且包括了针对第13条(四)项下无因管理型合法权限的具体拒绝权。此外,第13条(二)项下是否存在具体拒绝权也有解释的空间。个人信息拒绝权作为形成权,其生效时点的认定应当采取到达标准,其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和期限。拒绝权的例外实际指明了限制个人信息拒绝权的三种思路和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本身也受到限制。在第24条3款、第27条下具体拒绝权适用的特殊问题则主要体现为特别的构成要求。 相似文献
382.
近年来,中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建设主要聚焦在平台建设、数据汇聚整理、大数据应用推广三个方面。其中,平台建设为数据汇聚提供了基础,数据汇聚为大数据应用提供了前提,大数据应用则催生了新的平台。近五年来,中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包括但不限于建成了基于大数据智能服务的审判支持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完善了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各级法院大数据分析系统广泛应用。总结中国法院司法大数据发展逻辑,可以将其归纳为:司法大数据发展方向遵循顶层设计,司法大数据发展的初衷是服务审判管理,司法大数据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人民。未来,中国司法大数据应用向纵深迈进应当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范,维护司法公正;打破数字壁垒,服务人民群众。 相似文献
383.
民族工作和民族研究这十年,最大亮点即是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进行了调整、向前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共意识为主线贯穿于新时代民族工作中,使各项具体任务有了明确的“主心骨”,形成增强共同体凝聚力、朝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合力。民族地区全面推行使用统编教材,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构建铸牢教育融通课程体系,加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颁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并正在将其上升为全国性法律,修改地方组织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职责赋予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族工作在国家事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这一主线也深深影响了民族学术研究,成为当下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最大的时代课题。各民族大学学报、民族学期刊持续刊发相关主题研究成果,围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基础、历史渊源、铸牢状况、发展趋势等多个议题,积累了可观的具有时代精神气质的研究成果。但目前仍存在论文同质化程度较高、政策解读不够深入、基础研究建树不足、研究思路较为单一等问题,未来需要针对上述问题深耕突破,构建完善适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的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相似文献
384.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385.
张浩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1):78-89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