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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的国家认同既是历史形成的,也是由外在和内在因素相互作用建构起来的。明代,中央政府通过在河洮岷地区实施卫所制度、分封与朝贡、茶马互市等军事、政治、经济政策,来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和管理。在"国家"政治框架内,藏族群体在民族重构与整合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国家的认识和理解,逐步建构和强化国家认同。从建构过程来看,既有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也有藏族群体的自觉融入。由外在因素的推动最终内化为一种民族自发意识,体现出藏族国家认同的建构机制具有强制性、主动性和自发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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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6,(9):228-229
兰州是我国的西北重镇,近年来西北地区的研究者所重视研究兰州在抗日战争时期的贡献。本文是我学术论文《抗战时期兰州毛纺织工业的发展研究》中的研究综述。它从民国时期的学者对纺织学的研究的著作开始,囊括了中国纺织史方面的许多著作与论文以及和本文主旨相关的论文是我学术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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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34-42
河西地区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自古以来就是中西交往的咽喉要道,也是多民族汇聚的地方。自汉代推行移民实边政策之后,大量其他地区的居民入迁河西地区。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河西地区政治局面相对稳定,加之政治、经济及其他原因,不断地有人迁入河西地区定居。大量移民的入迁,致使这一地区的民族结构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对河西地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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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海霞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57-63
关于"男逸女劳",自近代以来备受汉地旅行家的特别关注。尽管在我国不很普遍,但也并非广西土著民族聚居区的独有现象,它在甘青藏区也长期存在。在其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生女养老"的生育观和"赘婿盛行"的婚姻观促使其本身固定成俗。这些观念及其本身,似乎缘于劳动力缺乏,但实际上与宗教信仰关系重大。甘青藏区,地处高原寒区,固守陋习,发病率较高,医疗条件滞后,"枉死者众",劳动力本身就缺乏;再加上其远离汉区笃信藏传佛教,"男子以出家作喇嘛为荣",限于佛教教规而失去婚育机会,"生齿不繁",从而导致劳动力更加缺乏。尽管如此,对于被打上"劣生"烙印的女性来说,任劳任怨,也并非完全迫于这种形势,主要还是藏传佛教思想对其长期影响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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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中葡双方派员在香港展开中葡澳门勘界谈判,因双方分歧太大而中止,至宣统二年(1910年)一月葡萄牙谈判代表马楂度谋求列强仲裁解决,但也以失败而告终。谈判过程中广东各界人士开展各种活动支持清政府,其中"勘界维持总会"与分会的成立,以及其进行的各种爱国活动直接影响着清政府在此次界务谈判中的决策。通过对《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相关内容的梳理和研究,再现勘界维持会的成立及其主要爱国活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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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成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97-103
“庄浪”一词来源于藏语,为野牛沟之意。明朝建立后,黄河以南陕西布政司以府州县管理,设有庄浪州,后降为庄浪县;黄河以北陕西行都司以卫所制度管理,设立庄浪卫,故而形成了甘肃一地两“庄浪”。河西庄浪,清朝废卫设县后改称“平番县”,解放后又改为“永登县”,河东庄浪县名则保留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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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伟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89-96
吐鲁番阿斯塔那89、169、170号墓和哈拉和卓50、99号墓中出土的相关文书不是简单的“财物疏”或“僧尼名籍”,而应是佛教僧侣对布施物(儭利)通过唱卖、唱买而进行分配的分儭文书,也是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关于佛教僧侣分配儭利的最早记录。这些文书中往往用“施”“士”“食”“■”等表示布施之义,其结构主要包括含有许多僧尼名录的分儭文书和以某一名僧尼为主的分儭文书,儭利分配的结果往往用“佘”“少”“长”等记帐符号来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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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土司研究渐盛,文章、论文渐多,而作为西北地区的显赫家族之一的鲁土司,也被纳入众多的土司研究范围之内,祖源探讨、经济、家族联姻以及宗教信仰等等,涉及到各个方面。研究有深浅、粗细,但面广是深入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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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海霞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6(11):79-81
西北师范大学敦煌学课程,于2006年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此后,经过我们教学团队数年的努力,使其内涵、品位等进一步提升,于2012年又被评为我校研究生精品课程。在这精品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它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要以深厚的积淀为基础、以完善的保障体系为依托、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广泛受益为努力方向、以广泛赞誉为激励等反复实践与探索,才能使其特色凸显而且永不褪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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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我国封建王朝的繁盛时期,这一时期经济、文化发达,并形成了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但唐代妇女的命运并不像人们想象中的那般幸运。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上层还是下层,妇女虽然都存在离婚再嫁的现象,法律也给予了妇女一定的婚嫁自由,但就总体而言,整个唐代社会妇女依然处于"男尊女卑"的束缚之中,有较少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位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