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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青年男女婚姻中签订"忠诚协议"的现象较为多发,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关"忠诚协议"的诉讼时有发生。文章考察了近十年间司法机关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情况,在对比有效、无效、自然债务三种学说的基础上,指出自然债务说是审理"忠诚协议"问题的正确裁判路径。具体而言,社会层面,应引导青年树立正确婚恋观;立法层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司法层面,进一步阐释"其他重大过错"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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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9,(2):73-82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新时代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之一,公司交叉上市是当前世界范围内不同市场之间资本流动的重要方式,也是衡量一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目前较为稳妥的交叉上市探索应当率先对具有中资背景的红筹企业进行境内直接上市试点,再扩展至外国公司整体范围并系统构建国际板相关规则。在金融法治化的时代要求下,应当在证券法框架内明确红筹企业的直接上市资格并予以规范。针对不同法律规范要素设置宽严相济的上市条件,有效体现交叉上市特性,吸引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充分考虑不同上市所在地的监管差异,并对红筹企业于境外上市的已披露信息与表现进行考量和采纳,适度简化直接上市程序,提高上市效率。还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共性或基础性规范,根据红筹企业特点进行差异化的披露规则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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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114-122
解决大数据交易的法律和社会问题,避免给个人带来不利影响,关键在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数据收集者取得个人数据,对他们而言,个人不是他们的用户而是商品,他们不会真正关注数据主体的个人隐私和人格权能问题。但是个人数据主体又无法发挥数据的真正价值。因此有必要明晰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归属以发挥数据的最大效用。数据的价值主要在于商业利用,所以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个人数据进行不同类型的分类,并在区别类型的基础之上,将个人数据分属不同主体所有,在最大的范围内达到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用与人权保护最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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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土地立法不仅使地方政府垄断了建设用地的一级市场,还严格限制了集体建设用地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造成城乡土地市场间的巨大鸿沟,有悖《宪法》第10条的使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城乡融合发展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当包括实物和指标(地票)流转两种模式。在实物交易上,应当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放松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管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公租房、商品房等商旅项目。在指标交易上,应当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地票交易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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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般利害关系人与失踪人近亲属在申请宣告死亡上的顺位问题纯粹是一种误解.宣告死亡之中请人顺住之核心争点应系于配偶和其他近亲属(主要是父母与子女)的利益衡量.但配偶的身份利益实际上却是虚幻的,故法律不能为保护虚幻的身份利益而不顾其他近亲属的现实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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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云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52-59
合伙可区分为非企业型合伙与企业型合伙。非企业型合伙更多体现了合伙人之间的契约性,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同共有。与非企业型合伙不同,合伙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应当成为合伙财产的所有者。合伙人的补充连带责任不能构成合伙企业享有独立财产权的障碍。传统理论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是个人主义本位观念的反映。事实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所持份额类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我国法律规定成员的有限责任是组织体享有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这种法人制度框架下,我国宜将合伙企业作为第三民事主体赋予其财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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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的稀缺与农村宅基地规定不完善导致的宅基地闲置之间存在突出矛盾,现行法律规定与宅基地使用权隐形市场大量存在无法同步,导致交易缺乏法律规制。适当放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成为总的方向和趋势,但是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针对我国广大农村应该区分不同的地域,结合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区域化处理,避免急于求成,适得其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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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志刚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8,(4):57-60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证据也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证据还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和学术界对于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应该引入证据披露制度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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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三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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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3-100,125
宅基地能否抵押及如何抵押是学界争议之焦点。基于宅基地立法之嬗变及相关法律机理证成宅基地使用权有限抵押的成立,其制度设计上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并在内部法权结构上体现实质正义和保护农民的倾斜性救济原则。宅基地抵押本质上为土地使用权之抵押,其可通过抵押合同和登记公示而设定,农民集体成员和非集体成员皆可成为抵押权主体。抵押权实现时,在同等条件下应赋予集体成员优先回赎权,或本集体成员无意购买时,可由农民集体优先有偿收回。立法上应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之抵押权能,构建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期限制度,并修订《物权法》等法律以确保宅基地有限抵押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