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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2.
死刑的发展历程是人类刑罚文明进化史的缩影。古今中外,死刑的变迁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恣意到规范的发展变化过程。无论是欧美、亚洲国家,还是作为文明古国的中国,死刑的正当性都受到过强烈而有力的质疑。但死刑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及不断消逝的发展趋势表明,死刑的正当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确认,同时因为死刑的残酷性其也正不断受到抑制和消解。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不断缩减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明确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进一步压缩了死刑的适用空间。死刑的命运,将会经历一个不断缩减直至消亡的历史过程。  相似文献   
3.
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理论领域派生出来,迅速为各国理论界密切关注,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反响。因果关系问题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均给予重点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之一,在各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从条件说,到相当因果关系说,再到客观归责理论,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相当庞杂,各种学说各抒己见、各有千秋。客观归责理论已经超越了因果关系的领域,触及到了责任阶层,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和归责相混淆,增加了阶层理论的混乱。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只能采用条件说,而无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4.
证人出庭率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证人庭前陈述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的约束,导致法官普遍以证人庭前陈述定案,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为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证人庭前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国外在证人庭前陈述证据能力规则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以此为指导,应该分证人出庭与不出庭两种情况,分别对证人庭前陈述的证据能力规则进行具体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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