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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在法律行为范畴中并不具有规范意义.法律所关注的是,应如何救济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或受欺诈的合同.对欺诈与受欺诈不作区分,将受欺诈误解为欺诈的著述方式,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2.
法律教育与法律从业者——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您曾在法大读书,之后留校任教,在您的心目中,法大是一个怎样的地方?相较于您曾经呆过的其他大学,法大有何特色、传统及精神内质?  相似文献   
3.
在2014年"南极捕鲸案"中,国际法院在政治经济利益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之间寻找平衡点,在既有法律资源中寻找突破口,从举证责任分配、国家颁布特别许可证的权限等方面对捕鲸行为进行了实质性限制。该案是鲸类保护及公海生物资源保护的一个范例。国际法院的判决体现出环保主义倾向,强化了公海自由相对化的趋势。相关理论和国际海洋环境立法的演进都表明,公海自由、国家主权和公海生物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正在从传统走向现代,呈现出从关注经济价值走向兼顾生态价值的趋势,这是一种艰难而必要的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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