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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在法律行为范畴中的规范意义——对《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解释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在法律行为范畴中并不具有规范意义.法律所关注的是,应如何救济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或受欺诈的合同.对欺诈与受欺诈不作区分,将受欺诈误解为欺诈的著述方式,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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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与法律从业者——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您曾在法大读书,之后留校任教,在您的心目中,法大是一个怎样的地方?相较于您曾经呆过的其他大学,法大有何特色、传统及精神内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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