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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5):150-160
《塔林手册2.0版》规则47及有关规则阐述了在专属经济区内实施网络行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其中对"和平目的"原则、"适当顾及"义务、低烈度军事网络行动以及在专属经济区部署海上网络基础设施作了不同程度的解读。这些解读部分是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航行自由与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未来有可能通过准软法加国家实践模式,创设专属经济区内军事网络行动的新规则,并藉此将海洋强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所持的立场法律化。沿海国应在国内立法和行使管辖权的实践中,扩大对专属经济区内与网络行动相关的军事活动的管制,通过国家实践确立在该领域的主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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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近年来,国际法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但国际上对于如何推动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还存在较大分歧。在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中,其国际规则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2017年出版的《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在2013年《网络战国际法塔林手册》的基础上,新增了主权、管辖权、国家责任等有关和平时期网络行动的国际法规则,适用范围大大扩充,但也存在片面注重适用现行国际法等局限。"塔林2.0"规则体系体现了实然法与应然法之间的微妙区分,是一种具有事实上的"专家造法"色彩的学者学说,同时反映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中西方主导与国际参与之间的艰难平衡。中国政府和学界应当密切关注"塔林2.0"及其背后折射出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态势,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加大这一领域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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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151-155
反恐在近半个世纪以来一直是联合国工作的重要议程,随着国际反恐行动的发展,一部综合性的国际反恐法呼之欲出。国家作为国际反恐政策的实施者和推进者在反恐行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国际反恐行动中,作为反恐的积极倡导者,美国更是少数将反恐列入国家安全战略显著位置的国家。本文简要总结了国际反恐的发展历程及美国反恐政策的新发展,反思国际反恐行动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挑战,力求规范国际反恐行为,使现有国际反恐措施得到切实深入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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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7,(1):203-211
"一带一路"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然而,小额旅游纠纷频发,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影响旅游消费者体验,阻碍中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相比诉讼,非诉纠纷解决(ADR)机制能够及时、高效、低廉地解决旅游纠纷。中国旅游业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体系,但相关网络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衔接性差、耦合性不强,加之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难以圆满解决旅游纠纷。故应加强旅游纠纷ADR方式间的耦合性;完善现有网络平台功能,构建旅游消费者中心网络,形成全国性旅游纠纷ADR网络机制;完善旅游纠纷ADR机制所依据的法律规则,细化航班延误规定,将定制旅游合同纳入《旅游法》;完善旅游纠纷ADR机构及其人员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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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论坛》2015,(6)
《开罗宣言》规定剥夺日本所有海外领地、日本归还侵占的所有中国故土,这些规定成为解决中日之间领土问题的原则基础,也是盟国讨论决定战后处置日本的会商依据和出发点。德黑兰会议前后西方与苏联对琉球群岛的看法与认识,反映出他们对琉球群岛的历史是了解的,琉球群岛不是日本固有领土是他们的共识。限制日本战后主权于其本土四岛及其临近小岛礁是《开罗宣言》的规定进一步发展和演进的必然逻辑结果,《波茨坦公告》正是这种逻辑结果的体现。随着二战的胜利推进,日本败退至其本土,战后日本领土主权仅限于本土四岛及其临近小岛礁这一《波茨坦公告》内容得以实现,北纬30°线成为中日海上岛屿领土的分界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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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然而,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因此,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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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投资环境新变化。我国企业海外并购面临着新的法律障碍——东道国间接征收日趋隐蔽、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再次抬头、现有国际投资保护体系乏力、环境标准成为贸易限制新借口、传统贸易保护显现时代新变等。由此,我国应借鉴他山之石充实国内法制,权衡利弊因素指导科学并购,运用法律手段迎战贸易保护,提高国际规则参与能力,完善国内政府投资激励机制,为海外并购提供最佳法律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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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61-69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定义的补贴主体是政府或公共机构,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没有明确定义"公共机构"或作具体归类,令中国的"国有企业"定性成为问题。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例剖析"国有企业"认定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仅讨论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的关系来认定是否存在补贴是不充分的,是否存在政府职能及政府职能与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两者关系的判断才是判断是否存在补贴的正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