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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我国正在进行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型,这是市场化的重要改革,但在放松准入管制的同时,需要配套的行政监督与市场治理的完善与成熟,我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经历可看作是这场改革的先行先试。近几年不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从明星股到被做空机构质疑造假甚至退市的原因,既有企业的信息披露瑕疵和上市结构风险的内因,也有中介机构失灵,做空机构恶意做空等市场因素,还有跨境监管合作真空的制度性原因。从中概股在美国的经历来看,上市公司在享有注册制的发行效率与便利的同时,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介机构要尽职承担市场看门人职责,否则政府监管、市场的做空机制和投资人的司法诉讼都会在事中事后阶段造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承担惨重的法律责任,我国注册制改革必须同时建立配套监管制度体系和市场治理机制,才能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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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5-31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责任的确定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规则。公约确定了5种管辖权,如何在其中做出选择不仅关系着诉讼能否顺利展开,也可能对最终的诉讼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结合韩亚航空事故的具体情况,对旅客一方可援引的5种《蒙特利尔公约》管辖权进行逐一分析,指出死伤的中国旅客将很难依据公约在美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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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正式实行。这一举措背后反映出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要素配置的法律经济学逻辑:以信息传递为核心的信用机制是影响分配效率的关键,而最好的制度就是能够实现信息成本与收益之间最佳平衡的制度。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企业年报公示制度仅初具雏形。如何对该年报公示制度予以完善,确保那些能够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被方便地获取,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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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杨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96-107
《民法典》虽然分散式引入功能主义思路,但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主义立法,故从解释论的角度,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学理区分在《民法典》时代仍然存在。对于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为其规定了从属性,但对于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的关系,《民法典》虽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的担保地位,但并未赋予其从属性。在解释上也不宜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从属性,因为非典型担保不符合从属性的法定性特征,而且在我国从属性被强化的背景下,若认为非典型担保具有法定的从属性将扼杀非典型担保自带的独立基因,使得当事人对物保独立性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缺少了法定的从属性,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也并非毫无关联,当事人仍可通过附条件法律行为或担保合同在非典型担保与所担保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从属性担保和非从属性担保都能在担保权与债权之间建立牵连关系,只不过借助不同的教义学路径,前者通过法定的从属性,后者通过意定的法律行为,二者构成了连结担保权和所担保债权的两种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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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0(5):64-69
机关理论随实在说进入法学殿堂,后被私法学者用以解释法人机构之法律地位,其理论标志是严格区分"代理"和"代表"以及区别法人因机关侵权行为而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雇主责任。认为我国采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属误读,米绍的学说实乃"技术实在说",且法人本质的学说争论只有学术史意义,法人本质的学说与法人具体制度构建无关。制度运作上,代表就是代理机制而非准用代理制,法人因机关侵权而承担的责任相比雇主责任并无特色。中国法没必要坚守实在说和机关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