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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丽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1(4):417-419
自然人在民法上占有突出重要的地位,民法上的自然人只是一种虚化,是适用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规范的人格化的统一体,其确切的法律称谓应是自然人人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人与自然人人格之间的关系从完全相分离的状态到部分回归,直到在民法领域实现完全复归,为自然人人格向自然人的全面复归创造机会。 相似文献
32.
本文通过悬置哲学“同一性”的实际性存在,以哲学合法性存在的“目的”规定论证了哲学“同一性”的规定性存在。并且借对“‘形而上经过’不可超越”的强调,否定了现代哲学对传统哲学的合法性危机的假想。而通过“同一性”对法哲学在法的形而上学抽象上的伸展的“实证”检讨,使“同一性”在“实践”上获得了肯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