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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企业的核心能力只有在相对完善的供应链体系下才可能转化为长期的竞争优势,将单一核心能力提升为供应链竞争优势是我国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重要动因。集中策略、替代策略、特色品牌策略、区位优势策略、本土化策略等可供我国国有企业引进投资者时选择。  相似文献   
392.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93.
以广州 20个经济联合社(行政村)为例研究村集体公共支出结构的效率,通过构建模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支出结构对村民幸福感的影响。研究发现,村民幸福感与公共服务支出和分红支出呈正相关,与经营性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呈负相关,其中行政管理支出的影响最显著;集体经济水平在公共支出与幸福感之间具有调节作用,村民幸福感并未随公共支出同步增长,经济水平低的村社公共服务支出对幸福感的边际效用更大。应根据集体经济水平确定公共支出结构和公共服务支出类别,严格控制行政管理支出比例。  相似文献   
394.
395.
396.
公司债券违约处置中有效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是债券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关键问题.现行基础性法律制度与专门性法律制度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了相对周延的保护,特别是新《证券法》和《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在持有人保护的制度构建、司法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缺乏统一立法、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利益冲突防范规则不完善的困境.为突破债券持有人保护困局,应统一持有人保护立法,出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示范性指引,防范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加公司债券契约限制性条款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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