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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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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彭建军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6(5):99-102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这一界定不够明确,学界争论颇多。本文参照其他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情况,分析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法律问题。认为应准确理解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的地位;业主委员会应该享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业主委员会尚不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未来的发展趋势应是明确业主大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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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城区绿扬小区的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把绿地改建成停车位,并称"这是为改善停车难状况,缓解小区内车辆经常堵塞"。而业主们的态度则与物业公司截然相反,认为"未经广大业主同意,擅自改建车位缩小绿化率,明显损害了住户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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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敏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2)
本文主要阐述了三个内容:1.商品住宅小区物业业主及其权利,2.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权的行使,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人代行物业管理权;3.物业公司可在法律和业主委托授权范围内代业主行使物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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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6(1):114-116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目前我国关于成员权行使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阐述了成员权的独立性,探讨了在实践中行使成员权所遇到的困境,进而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成员权行使的建议,以期对成员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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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讨论中,很多人误以为业主自治就是《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所说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比如,最近的两篇媒体文章《滁州:小区业主自治,到底能走多远?》《物业合同没谈成鑫潮花园或将业主自治》均是将“业主自治”等同于“业主自管”,指的是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出于各种原因没有选择聘请物业公司,而是让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小区的方式。可以说,这样的“误解”在生活中非常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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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浦江名苑,这个原本普通的社区,自2010年初业主大会批准实行物业自主管理后逐渐声名鹊起。——被大丰市人大申报作为"社区管理创新"课题项目;——创下全市新小区中商铺和住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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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初,北京市西城区朱雀门小区业委会从物业公司处获得86万余元公共空间收益,约占小区6年来公共空间总收益的85%。这笔收益得以回归全体业主,正是该小区业主、央视主持人赵普与物业打官司的结果。一场官司为小区全体业主赢回86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