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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不要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设立典权制度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可以用债法关于附买回约款之买卖或不动产质押制度来代替典权制度。本文对典权制度、附买回约款契约制度、不动产质权制度的内容作了阐述并对这三种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这三种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协调性以及我国的现实生活对典权制度的需要,从以上分析中得出我国应当设立典权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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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56-57,67
典权是我国一项独有的、古老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在现代,典权却面临着存与废的选择。本文在历史分析和现实比较的基础上认为:在新形势下不应否认它的存在。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改造,使其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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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与相关主体的优先购买权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孟勇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7(3):277-281
在房屋承租人与共有人或者市、县人民政府之间就租赁房屋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当使共有人优先于承租人,承租人优先于市、县人民政府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在房屋承租人与典权人之间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当根据对抗效力的有无或者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承租人和典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顺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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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光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99-104
典权制度是我国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却一贯地对其未予规定。在典权案件的审判实践中,立法的缺失容易导致同案异判,这会极大地损害法律的稳定性。事实上,典权的制度构造符合公平原则的精神,典权制度的文化基因虽然已发生变化但并未消失,典权制度功能的独特性不宜被不动产质权所取代,这些可以构成证成典权入典正当性的理由。至于典权如何入典,涉及到体系定位和具体制度安排的技术性问题。从体系上而言,典权宜安排在用益物权编,典权制度之下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典权的标的物、典权的设立方式、典权的期限、续典、转典与转租、回赎权、找贴权等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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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芳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3):252-255
作为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的典权,其性质应为用益物权,通过我国的抵押权和法国、日本的不动产质权区别与典权相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进一步阐述典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最后指出我国物权立法有必要重建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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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居住权和典权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议,但最终该法未能确立这两种用益物权,由此形成的"用益物权法=不动产法=土地法"这一等式内在的逻辑机理和规范意义值得反思。比较法的考察表明,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应包括建筑物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典权和长期房屋租赁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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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毓秀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7(2):72-76
目前,关于物权法中是否要规定典权制度,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同意肯定说,认为我国物权法中应规定典权制度,并阐述了相应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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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江琴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24(4):64-69
文章认为 ,房屋典权是我国现有的、惟一的典权形式。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 ,它具有用益性、占有性、独立性的法律性质。但由于我国立法等方面的原因 ,房屋典权的用益物权特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研究房屋典权 ,必须明确其涵义、剖析其法律性质 ,对于房屋典权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乃至于对我国的物权立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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