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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海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6,(4):127-137
高丽的司法制度虽移植唐制而来,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响,与唐制仍有较大差距。以刑部而论,高丽刑部是一个审判机关,组织与职能实际上是对唐大理寺与刑部的萃取式综合。在职权与定位上,高丽刑部与唐刑部有重大差别,形成了独特的一元化的权力集中型司法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刑部拥有一种整体性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权力的不断行使与运作,这种权力不断膨胀,使得刑部在整个政治体制中逐渐取得了特殊地位,成为制衡王权的重要机构,被认为属于言官。高丽对唐代司法制度的这些"变异",主要是由于法律体系上的不同及权力格局上的差异所致。到了朝鲜王朝时期,全盘移植并适用《大明律》,王权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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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生活在唐朝走下坡路时期,面对军阀割据、政局动荡的混乱时势,37岁就任左拾遗(谏官)的他,倡导亲民之风,反对宦官专权,竭力挽回残局。他政绩斐然,先后任刑部侍郎、太子少傅、刑部尚书.大权集十一身,可谓名满天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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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11):295-299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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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延明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5):1-9
宋刑部之制,沿袭隋、唐。在宋代,刑部之职能变化,分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刑部官员无职事;刑部之权,为审刑院与纠察在京刑狱司所分。但刑部并非空壳,尚掌有昭雪天下死罪之司法权,及犯罪免职官员经赦重新叙用等职事。为宋初四家中央司法机构之一,则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构;审刑院为复议大理寺断案机构;刑部为大辟复核机构;御史台为刑法最高监督机构。元丰五年,行新官制,刑部尚书、侍郎及其所属四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郎中、郎中、员外郎,官复原职。职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之政令。元丰改制之后,中央司法机构由四家简为二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则为司法监督机构未变。天下奏案,必断于大理寺,详议于刑部,然后上之于宰执,决之于皇帝,这就是元丰改制后,确立的宋代刑事审判制度。这也从刑政方面,体现了宋代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进一步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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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和演变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长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0(2):136-140
法政体制是伴随廷尉等司法机构和职官的设置而逐步形成的.战国秦汉是中国封建法政体制的形成期,隋唐是法政体制的发展期,明清是法政体制的完善期.直至清末中国封建的法政体制才告解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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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重臣,先乎品行。一代名相王鼎,一生为官清正廉洁,为人刚直不阿。他审理案件,秉公执法;整饬盐政,惠商利民;提携贤士,捍卫民族利益。因此,他被同僚誉为纯臣,王鼎身上的这些为官精神和品德,今天有着重要的现实教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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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观赏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时,常会听到"三堂会审"一词."三堂会审"制度始于明朝.此时司法程序比较完善,中央司法机关设立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权责基本上相当于今天的公、检、法、司四个部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