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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朱海荣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2):164-167
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指相对损害赔偿来说恢复原状能否为独立责任。否定恢复原状的独立性,即否定将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视为割裂存在的观点。通过分析恢复原状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借鉴德国与日本民法对恢复原状的制度配置,讨论得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的结论。否定恢复原状独立性,是正确认识恢复原状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相似文献
72.
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障碍批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上的一个特有制度, 我国在引入这一制度过程中出现了理论障碍, 认为它混淆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违背了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 与罚金和罚款的功能相同, 并使受害人获得了不当得利。其实, 这些理论障碍是值得商榷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向来就不是泾渭分明的, 也就没必要追求两者的精细划分并以此作为反对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在现代社会需要进行修正, 惩罚性赔偿可以弥补民事责任预防不足的缺陷且具有罚金和罚款不可替代的功能; 法律设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目的是在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完全补偿原则, 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宗旨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73.
丁达鹏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4):24-28
在建设工程中由于施工质量原因而侵犯房屋所有人财产、人身权利,并引起一系列与民事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多有出现。但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调整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因此在实践处理中存在较大的任意性。结合实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74.
近几年,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损害了社会与经济利益,而且影响了社会发展和稳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已基本上建立起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等多个法律体系,使食品安全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进一步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消费者遭受不安全食品侵权时的保护力度。评析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建议保留综合立法模式、增加民事责任章节,并针对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5.
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信托法>应区分受托人的不同类型而对受托人的谨慎程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若受托人未达到相应的谨慎程度,便认定其存在过错.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赔偿范围除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本身的损失之外,还应包括受托人违反信托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如果受托人不违反信托时信托财产可得的利益.我国<信托法>应增补受托人违反信托的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76.
陈昱州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9(4):58-60
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附随义务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肯定下来,是学说继受和法典继受的结果,然而要使其真正衣土化,在我国生根成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归责原则,现行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从法律规定附随义务的立法初衷等因素考虑,违反合同法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的举证方式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7.
78.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消费品极大地丰富,产品质量问题也日渐突出,产品责任问题凸现出来,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建设,明确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因此,文章从区分人身伤害(其中包括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害,以及致本人损害与致第三人损害分别予以定性来分析民事责任的性质。 相似文献
79.
郑泽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2(5):92-101
环境行政应急处置费用是环境行政机关为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扩大而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结合学界理论与实务案例,以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为基准进行考察,发现学界与实务对应急处置费用的性质认识有差异,存在行政公务性支出、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观点.对相关观点进行整合后认为,环境行政应急处置费用的偿付是污染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应急处置费用偿付请求权是因债权人"财产损失"而产生的对污染责任人的债权,它不具有偿付上的限制性.此外,应急处置费用的可诉性使之在环境公益诉讼之外单独就应急处置费用偿付提起私益诉讼具有了可能性. 相似文献
80.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