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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王学忠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6):75-77,106
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存在着网络风险。实践中,风险多通过网上委托协议书确定为投资者承担,这对投资者很不公平;如果由证券公司承担风险也存在诸多弊端。法律应在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上设定一个“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以达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证券公司如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否则,由证券公司承担。对于证券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后仍不可避免的风险,可通过保险机制来弥补。 相似文献
92.
范烨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合同欺诈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秩序,还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特征,并阐明了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对合同欺诈的有关规定,以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出合同欺诈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 相似文献
93.
赵松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9):106-110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因此,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4.
吴媛 《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4,23(1):53-56
发起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成立公司。一般而言,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的利益具有同一性。但因发起人与成立后公司毕竟为不同的利益主体,实践中存在着发起人因违约或侵权而产生对公司的责任,确定发起人对成立后公司的责任对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5.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重要理论课题。在探讨制定我国民法典之际,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现状,剖析我国现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所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诸外国法相关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仍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6.
周平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3):56-58
注册会计师第三人民事责任问题不仅是法律事实判断问题 ,还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情况。本文把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证券业务和非证券业务 ,然后针对两类业务分别阐述了注册会计师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第三人范围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97.
曾文远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0(4):296-305
《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条款极具特殊性,突出地表现在第147条和第148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制、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制上。对这三种特殊民事责任制的适用,理论和实务上并未达成共识。民事责任优先制会因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程序衔接上的时间差而落空。《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能因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首负责任制是先行赔付制的一种发展,均是程序性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国家意志,其适用条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比较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惩罚性赔偿同样既可以因侵权责任而发生,也可以因违约责任而发生,这就使得“知假买假”情形当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对于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原因是一致的,但其在主观构成要件方面存有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98.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包括虚假注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瑕疵出资的股东需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公司法尚无系统完善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有限公司中虚假注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三种形态的成因、行为界定及民事责任的缺陷,提出了制度设计重构与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99.
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它侵害了投资者的金融消费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过错推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受害投资者的实际损失,时效经过或者受害者故意可作为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00.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既是一种民事权利,就应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理应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对侵犯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负责人,检察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切组织,都有权以国有资产主人的身份站在原告席上,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国有资产所有权,责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