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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陆裕省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1)
本文阐述了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涉外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的认识和意见,认为涉外结婚、离婚单纯采用“缔结地法”、“法院地法”,缺乏灵活性,易生弊端,建议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直接采用“混合制度”,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62.
63.
<正>一、关于自然资源利用权性质的争议自然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均有规定。《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或公民个人 相似文献
64.
佘玉塑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
其他亲属、朋友自愿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独具特色的监护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但也存在选任缺陷、监督空缺和责任疏漏等弊端,其完善的途径在于切实健全其他亲属、朋友自愿监护的选任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5.
李立军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7(1):97-99
《民法通则》第七条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被理解为公序良俗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当逐渐形成案例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安定。 相似文献
66.
《民法通则》名称是由两个关键词“民法”与“通则”构成的。《民法通则》名称的选择与确定,与整个民事立法的过程一样非常曲折,大致经历了从“民法”到“民法总则”,再到《民法通则》三个阶段。《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除了遵循内容要素化,规范、统一、醒目、精练等命名技术规则外,还有着更深刻、复杂的原因,是诸多因素相互交织、合力作用的结果。在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民法通则》规定本身及其名称,可发现它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为此,我们需要加快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步伐,更好地协调民事立法体系的内部关系,充分考虑国际间法学交流的便利,通过立法确认并规范使用“通则”这一法律名称。 相似文献
67.
68.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69.
刘志安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8-10
精神损害是一个争议与讨论较多的法律概念,对它进行必要的法律界定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我们认为,精神损害表明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水平应当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它是以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为前提案件,因此,要根据精神损害的内容确定赔偿适用的范围,应根据不同主体对精神损害的承受方式来确定赔偿请求方式.它对相应的民事主体产生的无刑损害,往往比其他有刑的损害更具破坏力.因此,对精神损害进行法律界定时必须以《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为指导,以法律的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并融入已有的司法判例经验来加以表述. 相似文献
70.
宋某从一家公司开出了一张货物价值28000余元的提货单,到仓库提货后,保管员出于疏忽没有将提货单收回.宋某遂串通李某,由李某持原提货单再次提得货物.许多人认为,宋某重复提货属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取利益,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因而对宋某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返还全部财物或价款.请问:该观点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