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6575篇
  免费   1193篇
  国内免费   160篇
管理学   4046篇
劳动科学   193篇
民族学   430篇
人才学   241篇
人口学   192篇
丛书文集   7427篇
理论方法论   1452篇
综合类   12118篇
社会学   1414篇
统计学   415篇
  2024年   416篇
  2023年   1641篇
  2022年   1171篇
  2021年   1803篇
  2020年   1609篇
  2019年   1231篇
  2018年   559篇
  2017年   869篇
  2016年   949篇
  2015年   1339篇
  2014年   2381篇
  2013年   1382篇
  2012年   1515篇
  2011年   1625篇
  2010年   1370篇
  2009年   1383篇
  2008年   1427篇
  2007年   1113篇
  2006年   957篇
  2005年   746篇
  2004年   673篇
  2003年   560篇
  2002年   467篇
  2001年   326篇
  2000年   215篇
  1999年   75篇
  1998年   39篇
  1997年   32篇
  1996年   19篇
  1995年   13篇
  1994年   2篇
  1993年   5篇
  1992年   2篇
  1991年   2篇
  1990年   4篇
  1989年   8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31.
清乾隆年间在新疆局部设乡约以协助官方治理基层社会,清末新疆设省后建制划一,将伯克裁改为乡约以期沟通官民。吐鲁番厅汉回乡约以多重身份参与司法活动,查验案情、调纷止争、出保具结以促进社会安定,但乡约因权责利不相符而使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缺乏稳定性及可靠性。清末吐鲁番厅乡约在司法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及其参与词讼之裁断方式表明,新疆建省后努力在制度文教方面与中央王朝趋同,但限于自身社会文化环境与中原的差异性及清廷衰微之势,新疆制度革新之路实属艰难。实践表明新疆基层社会治理不能倚赖乡约而需大力推行文教以改善软环境,且边疆稳定仰赖中央的强盛。  相似文献   
32.
根据支撑基础、责任负担、保障水平以及民众需求等维度,可以把民生保障划分为托底型、基本型、改善型以及富裕型等四种类型。改善型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它是指通过各类民生项目的安排及民生待遇优化以促进民众生活得到持续改善、社会发展水平得到提升的一种制度类型,是民生项目更加齐全、内容更为完善、治理水平更高、使民众各按其分的民生模式,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与服务消费支出总额持续增长以便能够提升生活水平的民生类型,是那种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特别是较高层次需要的模式类型,也是更有助于形成社会结构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民生制度类型,因而具有综合性、完善性、激励性以及发展性等特点。这要求我们优化民生类型设计及民生投入结构,补齐改善型民生短板,营造良好社会秩序,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相似文献   
33.
34.
35.
本文将后殖民时代的历史背景和内涵与后殖民时代的英国文学发展情况联系起来,深刻剖析了后殖民时代英国文学研究的困境以及英国文学与其殖民霸权主义之间存在的关系。  相似文献   
36.
杨柳 《领导科学》2020,(7):8-10
领导者提高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不仅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则,还要注重保护少数者的正当权益。一方面,通过正向的直接积极行为,对保护少数者合法权益达成共识,保障权益,完善保护和补偿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反向的间接消极行为,对多数者权力进行适当有效的制约。  相似文献   
37.
晚清以降,随着科举制的废除,知识分子丧失了传统仕途上的上升路径,"士—仕"的职业模式被打破。由于近代政局不稳、自身缺乏职业技能训练、倾向于体制内就业的择业观念和政治中心地位的丧失,近代知识分子普遍面临就业困难、职业收入较低、职业的社会和自我认同度低及职业缺乏稳定性等诸多职业困境。  相似文献   
38.
39.
40.
随着我国社会组织数量的激增,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社会组织既是创新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其快速发展本身也被当作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政府毫无疑问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也应该主导社会组织的组建。政府过于积极地主导、甚至"操办"社会组织的组建将会违背社会组织发展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初衷,也不利于政府自身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府不应该是社会组织组建的主导者,而应该是社会组织形成与发展的引导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