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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理论界在该罪的理解和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首先从职务侵占罪的发展历史着手,对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一些必要的解读.除此之外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共同犯罪进行必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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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犯罪行为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等,其中职务侵占案件最为常见。但是,司法实践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往往与普通的经济纠纷、管理漏洞相混淆。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职务侵占罪的危害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企业对此类犯罪的防范更是严重不足,因此,有必要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其防范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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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冬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5(1):106-108
职务侵占罪是 1 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经济秩序是被犯罪行为间接侵犯的 ,财务管理制度并非为犯罪行为必然侵犯 ,因此都不是本罪的客体。对于客体中的财物所有权 ,没有必要区分其所有制性质。国有单位财物所有权同样也能成为本罪的客体。在公司所有权中 ,从研究本罪的客体的角度看 ,没有必要区分出资人的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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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13,(12):90-92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定性,我国《刑法》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本文在明确界定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及贪污罪的界限后,认为应当将非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罪。另外,本文对职务犯罪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进行了反思,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转变我国职务犯罪的处罚理念及扩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等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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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侵占诸要素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毅军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9(4):61-65
认定职务侵占罪需认定四个要素 :认清侵占主体的身份 ,即主体身份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非国家公务员身份 ;认清侵占主体的主观目的 ,即其目的必须是明知且故意非法占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认清所侵占的客体和对象 ,必须是其本人不具有所有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产 ;认清行为人的客观表现 ,即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 ,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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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是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疑难问题。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包括"公务便利"和"劳务便利",同时又有别于"工作便利"。对于"利用职务便利"的判断,应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从行为人具体从事的工作入手,结合其工作职责、财物所处的具体状态等判断行为人对财物是否具有"管理控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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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对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包括“分别定罪说”等诸多观点,其中“主犯决定论”在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的诸观点入手,分析诸观点作为寻求解决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认定途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据此认为职务侵占罪共犯的认定应采用“主犯决定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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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叶高峰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侵占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征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转归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侵占罪的既遂与否应取决于侵占行为是否齐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齐备法定的构成要件,就成立侵占罪既遂,即应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标准。在认定侵占罪时,还应划清侵占罪的罪与非罪、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