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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叶倾城 《伴侣(A版)》2013,(11):14-15
我和老公相识于四年前。四年来,相濡以沫,同甘苦共患难,感情极好。他83年出生,家是农村的,家庭条件苦,共有姐弟三人。我84年出生,家是城市的,独女,条件较好。我和他相识两年后领了证,因为父母反对,是瞒着我父母结的婚,只在他家办了酒(酒席的费用是我出的.他们家收的份子钱我一分也没见着),至今我的亲戚朋友还都不知道我与他的事。  相似文献   
102.
大量材料表明 :2 0世纪 2 0— 30年代中国农村中普遍盛行的民间高利贷 ,无论从借贷户数、借贷利率、借贷期限、借贷保证、借贷的主要阶层 ,还是从农家借贷的主要用途、借贷的主要来源等方面来看 ,不仅和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高利贷相比 ,发生了若干鲜明的变化 ,就是和今天中国农村中一些地区出现的民间高利贷相比也有所不同。这表明 ,此时期农村高利贷所呈现出来的各方面的特点 ,正是中国农村经济衰败与危机 ,以及广大农家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状态的必然的逻辑反映  相似文献   
103.
京债,又名京账、官债、官吏债,在明代主要是指官员在京城所借的高利贷。明朝初期,政府一度希望通过道里费和赏赐制度来遏制官员借贷京债的现象,但是这一政策收效甚微,不久即为政府所放弃。从明朝中期开始,京债问题愈演愈烈,而朝廷于严刑峻法之外,并无具体的解决措施。这些借贷京债的官员一旦外任临民,在债务压力之下,多有非法索取民间资财的情况,甚至有因此与地方吏役通同为奸者,由此导致了地方吏治的败坏。  相似文献   
104.
农业资本主义起源与释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仅仅考察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变动并不能解开近代法国农业资本主义缓慢演进的"历史之迷".革命和战争掏空了法国整个资本主义发展的物质根基,造成工业化和城市化滞后、停顿、中断,使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失去外部动力;高价地租和高利贷资本扼制了法国农业资本化、企业化经营的进路,导致农民不分化和单项贫困化.农业资本积累和投入不足是制约19世纪法国从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的深层原因.  相似文献   
105.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这与农村金融资源分布先天失衡共同导致了农村金融市场资源分布近乎空白有关,而分布空白又滋生了高利贷的繁衍。文章通过对高利贷概念的重新界定和其对包括经济效益及福利效益的社会效益进行数理论证,发现高利贷对社会效益的提高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同时又通过分析现有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执行成本较高的农村运行失效的缘由,提出将部分初具规模、组织机构完善的高利贷组织改建成乡镇金融机构的模式,以弥补农村金融资源分布的空白。  相似文献   
106.
高利贷猖獗和鸦片泛滥构成旧中国病态社会的两大重要问题,这在民国时期的甘宁青农村表现尤为显著.研究表明,高利贷贯穿鸦片种植、征收、交换和吸食等全过程,双方存在着密切的历史联系:鸦片生产为高利贷剥削提供了机遇.高利贷成为农民因鸦片问题而遭受重重剥削的重要环节;鸦片因高利贷的助长而更加泛滥,高利贷借助于鸦片而尤为猖獗.高利贷猖獗和鸦片泛滥互为因果,相互作用,并和一些社会现象发生了密切的互动关系,从而带来了甘宁青农村灾荒频发'、军阀暴政、农村破产等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成为民国时期甘宁青社会落后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07.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为了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或者增设高利放贷罪,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确保适用法律统一,实现类案同判。同时,依法惩治因民间高利贷引发的犯罪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有效防治高利放贷。  相似文献   
108.
目前,"套路贷"案件的办理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诈骗罪罪名适用不当,部分司法机关机械套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害人明知有"套路"仍借款的情形下,依然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二是犯罪数额认定过高,未扣除本金所产生的合法利息,导致量刑畸重,客观上加重了对行为人的处罚。正确处理"套路贷"案件中的司法问题,必须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如果被害人明知有"套路"而继续借款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为确保罪刑相适应,司法机关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扣除本金产生的合法孳息。  相似文献   
109.
叶子 《新天地》2016,(10):8-9
从某银行行长岗位上退职的马向伟认识了放高利贷的李均,从其谦卑姿态上找回了昔日当领导的“风光”,但他也跌入了一个陷阱…… 沉醉虚情假意  相似文献   
110.
一些学者否定我国司法对民间"放贷型高利贷"①以非法经营入罪的合理性。其哲学价值论否定在强调高利贷的自由时忽视了秩序与公平以及自由的虚假性,在强调高利贷的效率时忽视了其他价值以及效率的多维性,而且其效率只是一种假想,缺乏实证支持,而实证的结果却相反;其刑法解释论否定忽视了高利贷犯罪与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的显著不同以及竞合情形的处理,有误解刑法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之虞。基于中国犯罪观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考量,对"放贷型高利贷"司法入罪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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