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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62.
在人格权商品化背景下,个人对于自身一部分特别人格权的利用日益增加。传统理论不承认或部分承认人格权经济利益导致人格权利用时多受限制;同时,维护人格尊严这一基本原则造成对人格权让与性的否认。美国法和德国法对此问题有不同方式的解决,而现实的迫切需要也使得这一问题需要得到正视。基于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合法权益,我国应当在明确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不分离的一元模式基础下,承认人格权中财产的可让与性。  相似文献   
63.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姓名权不仅是民法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姓名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否能够被行政权力所干涉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结合赵C案对姓名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上的性质、特点、地位进行分析,意图对姓名权的模糊概念作出进一步定义,使行政机关明晰其权力和责任,使公民的姓名权得到真正保护。  相似文献   
64.
张善斌 《江汉论坛》2015,(2):126-132
在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浪潮下,如何构建我国的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规制模式成为当务之急。总体来讲,域外有四种规制模式。其中英国及其他英联邦国家的仿冒之诉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都存在内在缺陷,难以克服;美国二元论模式下权利归属的正当性值得怀疑,也不利于人格要素中精神利益的保护,还可能给我国造成制度冲击。我国应该借鉴德国"一元论"模式,但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应予废弃,以及死后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不应继续存在。与此同时,我国未来人格权立法还要明确人格要素商业化利用的实现方式、限制、义务、救济、保护期限等,应构建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65.
随着人格权商品化成为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从立法、司法的角度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体系化的、充分的保护是题中之义,本文试从司法的角度探讨,当人格权商品化权益受到侵害是,该如何认定.具体从侵权与不当得利两大制度角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6.
行为保全标准中“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存在内涵解释模糊、实践缺乏系统性指引等问题。为给予实践更加清晰、明确的指引,应从理论上深入分析和系统研究。通过本土解析和比较研究可以认为“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财产保全和终局裁判均不能弥补的损害。在裁量路径上,应结合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性质,将其类型化为损害赔偿无法弥补和赔偿数额难以计算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67.
68.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加以了规定。然而,中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尚属起步。本文通过对隐私及隐私权概念的界定和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从而确定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研究隐私权立法保护的深度与广度以及立法中几个尚存争议的问题,以期对隐私保护的立法完善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69.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70.
财产权、自由与人格权--对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权、自由和人格权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自由可分为政治国家上的自由与市民社会的自由,但无论是哪种自由,财产权都是其存在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自由是人格的核心内容.人格权中的很多具体人格权,实际就是以自由为内容的.一般人格权其实就是自由权在民法上的扩张.就人格权的实质和发展历史来看,人格就是人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的核心要素是自由.一个重要的推论是,财产与人格是通过自由这一要素结合在一起的.因此民法是关于自由的法,是自治的法.考察一下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财产权与自由的关系,我们将会发现,将人法与财产法置于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的讨论,实际上没有太大的意义.因此,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考虑一些更加重要的问题,如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民法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以及对民事习惯的调查与整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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