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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马军峰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7):100-102
汉代解《诗》者,最早有齐、鲁、韩三家,时称今文三家诗,其后毛诗转出,为古文毛诗。后三家诗先后亡佚,毛诗大行天下。本文试从今古文之争、学术政治化和四家诗的融合、毛诗研究体系的系统化等诸方面对这一现象进行考察。而探索三家诗亡佚毛诗独传对于研究历代尤其是《诗经》汉学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62.
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架构商法内在体系的重要元素,体现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与民法相比,外观主义在商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行为效力原则、权利的取得方式、商事裁判准则,在适用上是一种选择性准则,并且体现了推定的法律技术. 相似文献
63.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24-35
除俄罗斯法外,比较法上侵权补充责任并未获得独立地位。只有在体系化中侵权补充责任才能获得独立地位,而其关键是:在理清与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多数人侵权责任体系。在参照一般补充责任设立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形成民法上完备的补充责任体系。侵权补充责任具备拾遗补漏的赔偿功能,其规范兼容应然与实然,具有严格法属性。未来立法应当承认补充责任人之先诉抗辩权和追偿权,并限缩其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64.
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随着“荒芜的乡村”在不断地产生与复制.留守儿童这种特殊的农村人群现象引起了政府与社会各界的关注。2008年.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危机的爆发.外向型制造业中大量农民工回流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似乎暂时得以缓解。但是,农民工们“还是要出去”.在一个貌似解决的环境下关注留守儿童问题更加具有社会意义。 相似文献
65.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66.
67.
68.
环境犯罪对生态法益的保护不足与要素化立法缺陷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传统体系化理论应对此发力,应引入温茨同心圆理论,构造生态犯罪圈的二阶同心圆解释模型.生态法益是整个模型的核心客体,而生态犯罪圈由外而内阶梯型强化其生态法益保护目的是其二阶性的体现.倡议设置以生态法益为直接客体、以破坏生态为典型行为方式的"破坏生态罪",其基本犯可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开发、利用或对生态系统及其要素施加不当影响,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或其要素的完整与功能,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与"破坏生态罪"预防目的相重叠的其他个罪,在罪刑设置上进行体系内协调,并加强现有要素化环境罪名对生态法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69.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70.
物权法定义了"物"这一概念,但通篇却不见"物"这一民法术语,而代以"动产与不动产",体现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通俗化"或"大众化"与"专业化"或"职业化"的观念纠结。物权法的裁判法特质,决定了其相关规则根植于社会生活,立法活动系发现这些规则,为市民社会提供裁判规则,不能为了"通俗"而去专业化。为法律适用方便,应纯粹化,尽量减少不具可诉性或不具可司法性的重复的公法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