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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52.
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赫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2):133-136
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对确定侵权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很重要。本文从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TRIPs规定精神和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规定,分析和指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53.
朱玉苗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5):114-117
根据致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致害行为分为有过错的致害行为(狭义侵权行为)和无过错的致害行为。无过错的致害行为,根据法律是否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又可分为牵连行为和无责任行为。狭义侵权行为概念更符合侵权行为的本质。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和牵连行为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归责标准是承担责任的根据,归责原则的核心是过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相似文献
54.
商业秘密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具体说可以分解为财产权法上的权利、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合同法上的权利;它具有相对独占性、事实上的独占权、保护期限的不确定、无地域性的限制等权力特征。商业秘密权要受到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有非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有三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获取商业秘密途径正当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相似文献
55.
黄凯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的数个环境侵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同一、不可分割损害后果的环境侵权行为。以因果关系为分类标准可以将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分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环境聚合危害行为与环境加算危害行为三种类型,根据风险责任与最终责任区别理论,分别对三种侵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具体分析。环境择一危害行为与环境聚合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连带责任,最终责任为平均分担,而环境加算危害行为的风险责任为按份责任,最终责任则以比例分担为原则,平均分担为补充。 相似文献
56.
《青春岁月:学术版》2015,(13)
随着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日益重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纠纷也不断产生。一旦图书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出版社及相关责任人不但要承担经济损失,其名誉及市场美誉度也会遭受重大打击。既使经过审理认定图书不存在侵权行为,对出版社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成本也是极大的浪费。因此,作为图书编辑,在审读书稿的过程中把好"引用"的度,避免过度引用及抄袭的发生,从而防止产生著作权纠纷。规避法律风险,是维护出版社和编辑个人权益的必要条件。要把好"引用"的度,需要编辑对合理使用、过度引用和抄袭有明确的认识,能够准确区分三者。 相似文献
57.
身处法外空间的情谊行为由于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失衡而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但此转化之过程需借助一定方式加以认定。利益衡量作为案件裁判中司法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最佳选择。通过利益衡量机制找到社会普遍接受的平衡点,化解情谊侵权关系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并使各方利益得以复位,不仅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8.
<正>2004年10月份,某私营企业在本厂 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另一家颇有 名气电机公司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 造成了一些消费者的误认。电机公司获悉 后,向私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工商局经过调查,认定私营企业在 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 似的标志,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私营企 业在得知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后,主动与电 机公司协商,取得了电机公司的谅解,电 相似文献
59.
目前的法学界没有明确提出商事侵权行为这个概念,但是,商事侵权行为由于具有其自身特点,如果不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区别,将不利于被侵犯的商事权利的保护.文章从商事主体具有营利性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商事侵权行为所应当保护的客体--商事人身权的内涵和外延,最终提出了商事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相似文献
60.
由于软件著作权的特殊性,采用"填平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额不足以达到惩戒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在著作权体系下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此外,应当对权利人的间接损失单独进行规定,并赋予权利人选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方法的权利,公正全面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与此同时,不能无限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原则上不能追究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责任,但在最终用户将侵权软件用作商业用途的情形下除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