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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
互联网交易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网络交易核心主体的网络店铺存在转让的现实需求,因网络店铺属性在司法、理论及实务处理层面并无一致态度,导致网络店铺的转让诉求出现了被差异化对待的现象。网络店铺转让符合民法基本理论,更符合现实需求,应充分考量网络店铺经营者、平台利益及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理顺店铺转让路径,而非简单地禁止转让或允许自由转让。 相似文献
772.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该制度理论来源于英国的判例法,并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从而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其对内效力的体现,从其对外效力即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债权人与其他任何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犯性,当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被侵害的债权须合法有效;行为人须是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人主观上有侵害债权的故意;须客观上造成债权的损害;损害结果与不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第三人侵害行为以致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应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73.
债权是一种兼具救济性手段与基础权利双重性质的权利。起初,债权是作为基础权利的救济手段而存在的,此时,各种债权有其各自的基础权利,此后,由于债权的被侵犯问题而渐次产生了其自身的救济性的手段———债权请求权,此时,债权取得了基础权利的地位。理解债权的双重性质,是厘清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债权和请求权几个概念的关键,而对这几个概念的清晰认识,对于以请求权为枢纽的整个民法体系的内部和谐,对于正在制订中的我国民法典的体例设计,皆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74.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优先权作为物权的一个类型,本文立足于对工资债权这一特殊债权类型的分析,认为有必要区分特殊债权类型而规定工资债权应具有对抗抵押权的物权性优先受偿效力。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我国物权法未实现绝对的物权公示原则,而存有例外,且做此规定在物权公示及标的物特定方面均可做合理解释。因此,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优先权的物权性质应该可得承认。 相似文献
775.
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776.
左传卫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4):38-41
资本三原则是为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保护债权人而创设的。但随着中间证券如可转换公司债、可回赎优先股等的创新,资本三原则的逻辑体系已动摇,不适用经济生活现实的刚性,使之成为一种过时的立法表述。应当从整个法律体系,而不局限于资本制度的角度寻求新的债权人保护观。 相似文献
777.
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仍属于债权,其源于生效的不动产物权变更合同,此合同的生效是之后物权变更的必要条件。不动产 买受人与金钱债权的债权人之间出现的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权能的对抗,实质是二者在优先对抗属性方面的排序问 题。在法律评价范畴,应当将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优先对抗属性前置,使其可以对抗部分优先权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以 及部分裁判文书赋予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对金钱债权执行的阻却效力,此阻却效力的增强理应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本身的属性 方面寻找依据,应着重加大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动产交易稳定性这两项影响因素的权重。 相似文献
778.
常健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3):72-75
虽然债权转股权是改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化解银行风险的新思路,但是债权转股权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机制缺陷.为了保证"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对债权转股权进行全面考察,以期有助于债权转股权机制的逐步完善. 相似文献
779.
破产程序中,基于集体清偿的规范目的,同时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如何对担保权人施以恰当的权利限制,从而实现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在新时代所担负的历史使命,需要寻找更深刻的法理支撑和具体的实现路径。破产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基于“债权人谈判理论”“经济宪法理论”以及“破产准征收理论”,破产法呈现出强烈的强制性特征。强制性法律规范在适用上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且更多地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平衡为目标。因此担保法的许多规则在破产场景下需要让位于破产法。破产重整中担保权人权利的暂停和恢复必须服务于重整大局。一般在破产重整结束之前不得恢复行使,担保权人的债权利息也停止计算。破产清算中担保权人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既不属于共益债务,也不属于破产费用,而应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由担保债权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780.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Z2)
在当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下,未区别对待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特殊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转让,对"真实出售"的标准认定不清晰,证券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享有追索权这一投资者保护措施却可能违背"真实出售"的认定等问题,都在阻碍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本文将厘清这些问题,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立法、修法的建议,以期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环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