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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回到家里,费晓淑对着镜子一照,天哪,她的腰围粗得像个柏油桶,脸庞也鼓成了两堆肉,说有多难看就有多难看,全然没有了怀孕前的风采。  相似文献   
92.
如何加强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所至的反射损害的受害人的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虽然各国规定不一,但通过比较发现存在许多共同之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还可从反射损害的形态和反射损害受害人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3.
TRIPS协定及其后续文件所确立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等原则以及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等保障措施,在最低程度上体现和尊重了发展中国家保障民众获得基本药品、保护生命健康之合理诉求。但是,美国近年来所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远远超过TRIPS协定的要求,其中的延长专利期限、授予药品测试数据专有权、限制强制许可和禁止平行进口等条款限制或剥夺了发展中国家获得廉价仿制药品的可能性,严重危害发展中国家民众的药品获得权和生命健康权。对于关式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发展中国家应当高度警惕和审慎应对。  相似文献   
94.
胡国梁 《天府新论》2017,(2):115-124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中,健康权都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而双重属性的健康权构成了公立医院运行的逻辑起点。公立医院运行的逻辑链条由“国家-公民”之间的公共行政给付法律关系、“政府-医院”之间的管办关系、“医院-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所构成,三者之间的互动结构于公立医院的运行之中。由于私法属性健康权及其衍生的私法关系的存在,公立医院也具有逐利机制,但其逐利机制与公益性要求在多个维度都存在暗合面相,因而对待逐利机制的基本立场应当是“规范”而非“破除”。公立医院经济性和公益性并存的属性与社会企业存在高度契合性,社会企业的治理模式对于实现公立医院法人化治理也具有借鉴意义,因而可尝试将公立医院定位为社会企业。  相似文献   
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健康权确立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这是我国健康权保护向私法领域拓展的重要立法信号。法学界对健康权从确权到救济的研究,缺乏系统的、规范式的分析。建立在“损害赔偿”救济理念之上的侵权责任和以“损失补偿”为救济理念的健康保险制度是我国私法体系内关于健康权救济的两条路径。健康保险制度凸显出进步性,在救济效果上可以有效地转嫁、分散疾病风险,真实地填补健康损害,在救济机制上,将健康权益救济从事后填补转向事前预防,是更为经济有效的救济路径。健康保险“损失补偿”功能的落实须遵守损失补偿原则。由于健康保险有不同于人身保险的特殊属性,损失补偿原则在其中的适用须确立配套、补充、细化的规则。  相似文献   
96.
环境健康权是免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体健康危害或风险的权利。环境健康权兼具公私法二重属性,权利结构复杂,难以基于单纯的私法或者公法途径提供充分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未能对环境健康权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由于价值判断冲突而影响环境健康权益实现的情况。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设置更多地倾向于对损害的事后救济,也难以单纯地从私法角度有效地预防环境健康风险。公法手段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私法保护方案对损害预防关注的不足,并与环境健康权的社会面向相契合,从而有利于发挥公权力在保障环境健康权方面的优势。唯有实现公私法在环境健康权保护方面的有效沟通与协动,方可形成周全的环境健康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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