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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康怀宇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2(4):85-87
结果加重犯之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只能从基本犯罪行为中找寻,而是否直接促成加重结果的发生只对量刑有意义. 相似文献
42.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滥用影响力的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近几年来该罪的司法判决情况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以该罪的量刑存在的问题和“两层三方”行为模式为切入点,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证明困境、共犯等问题,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3.
姜敏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99-103
[摘要]我国大陆关于交通肇事规定的罪名非常单一,这对于复杂的交通肇事行为之规制很被动。国外立法把交通肇事行为规定得非常详细,特别是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单独定罪,非常值得借鉴。就逃逸来讲,其主观、行为方式都不能被交通肇事行为所包容,应该独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相似文献
44.
赵辉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0(6):825-828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相似文献
45.
高德胜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82-86
传统的刑法共犯理论是形成并发展于现实的物质空间中的,而新兴的信息域的共同犯罪是以虚拟的信息空间为场域的.因此,以传统的"实在"的共犯理论来调整"虚拟"的共同犯罪必然会难以自圆其说.但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共犯理论在信息社会的初级阶段并没有失去生命力,相反在进行理论时代更新之后会同时适用于现实域与信息域两个空间. 相似文献
46.
47.
冯全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2):110-114
对向犯应当取广义概念,主体复数性、行为对向性以及对向行为须均受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为其特征。对向犯可以分为买卖型和非买卖型,前者更具有典型意义和理论价值。按照行为的内容以及处罚的方式,可以把我国刑法规则中的买卖型对向犯划分成三种,其中不罚买方型对向犯是研究重点。 相似文献
48.
肯定过失共同犯罪对于增强工作人员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相互补台的责任意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预防和减少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重要价值。笔者从四个方面对过失共同犯罪成立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49.
汪红飞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24-28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根据对向犯理论: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应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50.
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态,相对简单犯罪具有复杂性。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也就同样具有了复杂性。我国现行刑法只对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作了规定,有关共同犯罪中止并没有法律规定,正因如此使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本文通过发现我国关于共犯中止理论规定的不足,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