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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文实证考察上市公司许继电气、格力电气和四川长虹的双层分配关系的公平和效率问题。从公平性来看,许继电气在2003年之前存在资本偏向分配,之后存在劳动偏向分配;格力电器一直存在资本偏向分配;四川长虹主要表现为劳动偏向分配。在管理层和职工之间,许继电气和格力电器存在管理层偏向分配,而四川长虹在2008年之前存在管理层偏向分配,其后存在职工偏向的分配。从收入分配关系影响来看,资劳收入比对企业效率没有显著影响,而高管员工差距对企业效率的存在负面影响。从经验数据来看,当兼顾公平与效率时,许继电气、格力电器和四川长虹综合指数最高年份分别是2004、2003和2006年。鉴于上述情形,企业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从治理机制上进行改进,实现较好的分配关系。 相似文献
72.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6):53-58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73.
财产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随意认定的乱象。要合理廓清财产信息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将目光集中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之法益。现有关于本罪法益是什么的观点实则属于单层次法益观,单层次法益观存在着脱离刑法规范认定法益内涵和无法合理限缩本罪处罚范围的不足之处,因此应采双层次法益观。双层次法益观下,本罪法益包括作为阻挡层法益的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和作为背后层法益的人身、财产安全,构罪需同时侵害两法益,就此而言本罪属于实害犯加具体危险犯的双层次犯罪构造。双层次法益观下的财产信息应被界定为具有身份识别性、可体现真实财产状况以及可直接体现财产价值和财产存在形式的个人信息,循此可构建财产信息的教义学认定路径,同时可合理限缩本罪犯罪圈。 相似文献
74.
互联网平台颠覆各行业业态并塑造了诸多新兴场域,平台型企业因洞察到改变现存制度能从中获益而发起制度创业,推动新兴场域的制度变迁进而产业转型。但已有制度创业研究缺乏对平台型企业积极主动作用的讨论,也缺乏对中国独特情境的关切。本研究基于微医推动中国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创新实践,探讨新兴场域平台型企业制度创业过程机理。研究立足中国转型经济和政府高度参与产业发展的现实,识别了新兴场域自下而上制度创业的萌芽、论证、理论化、扩散化四阶段过程;将中国制度情境所确认的规制合法性解构为地方规制合法性和中央规制合法性,明确了平台型企业与政府互动获取规制合法性的双层议价过程;聚焦平台型企业独特属性与特征,构建了其在新兴场域发起制度创业推动场域制度变迁的机理模型。研究为中国情境下新兴场域平台型企业制度创业实践提供了理论解释,拓展了平台型企业制度创业和合法性的理论研究,为平台情境下的新型政企互动关系研究提供了新见解,对政府和平台型企业共同推动产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75.
本文以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借鉴演化博弈论思想和双层网络演化博弈仿真方法,剖析两类企业竞合互动的演化规律以及相关因素对演化稳定策略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竞合的演化稳定策略存在不确定性,合作收益的提升、合作成本的降低、违约惩罚的提高以及利益分配的合理性有助于提高两类企业的合作水平,推动两群体向合作主导演化。细化研究发现,两类企业体现出显著的异质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相关因素的变化更为敏感,对利益的要求更低。同时各群体内部收益差距明显,实力较强的大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能够获得较高的合作收益和较多的合作机会,而中小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难以从竞合中获得理想收益。 相似文献
76.
徐晶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5):30-32
从我国证券市场既存的问题出发 ,着重探讨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及在这个过程中应如何看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权分工 ,并探讨了两种制度并列设置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中存在的问题。认为 ,一项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其有效性 ,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根本职能在于监督 ,在职权上也有重叠 ,在现阶段应明确二者的职权分工 ;另外今后的智力结构可考虑将两套制度合二为一 ,逐步过渡到单层制 相似文献
77.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5,(2):61-67
证券虚假陈述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破坏,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回归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我国证券法应对诱空性虚假陈述进行增设,引进双层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认定;当前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设置应当予以取消或以证据规则代替之;"重大性"认定宜采用法定主义,并辅以"补充公开"原则,明文规定以"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作为衡量列举未尽信息之标准,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78.
79.
80.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我国新近引进的制度,旨在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股独大”问题,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股东)利益,虽然其无论是在制度的设定还是实施上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但我们不能就此否认独立董事制度本身。本文主要从完善公司法的角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安排、激励与责任机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等问题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