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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必将有效规制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但是在其运行的实际过程中,极有可能与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国家主权发生碰撞,引起非缔约国的抵制和规避等消极后果。应该看到,虽然两者存在部分冲突,有关的规定也尚有欠缺,但是总体上是相协调的。在国际刑事法院以后的实践中,应在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追求国家权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  相似文献   
22.
犯罪构成理论无疑是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从“诞生”之日起便异见丛生,不仅在各大法系之间,仅是在各国内部各刑法学者之间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国际刑事法院设立和缔约国的广泛加入似乎预示着各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着某种共通性,而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第一案“卢班加战争罪”的判决得到国际的广泛认可,更坚实地表明各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国际犯罪构成理论之间存在着同质性。  相似文献   
23.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24.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已正式建立,面对法院对中国内政的可能干涉,中国的应对策略是一要努力防止它干涉内政,二要为将来在适当时机加入其中做好准备。  相似文献   
25.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它的设立被誉为国际刑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国际刑事法院能否有效惩治犯有其管辖之罪的罪犯且有效预防犯罪,还有待实践的证实.这里以双重犯罪原则为视点,从法理学角度阐释了国际刑事法院引渡请求的国际法效力,认为国际刑事法院欲惩治犯有其管辖之罪的罪犯必须要将之引渡至国际刑事法院接受审判.  相似文献   
26.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性意义的事件,意味着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个人为审判对象的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主要原因是其管辖权的特殊性.这种管辖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其管辖的对象是构成国际犯罪的个人.为了在追求全球正义和维护国家主权这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达成平衡,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被定位为补充性、有限的自动性和有限的普遍性.  相似文献   
27.
1998年 7月 17日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作了规定。但《罗马规约》的规定也产生了一系列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如《罗马规约》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 ,与其他国际公约的冲突 ,以及《罗马公约》产生的安理会与非安理会的冲突等 ,只有解决好这些冲突 ,才能真正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效能  相似文献   
28.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战争罪中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成功审判战争罪犯后,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特设刑事法庭又成功审判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构成的战争罪。国际社会在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谈判过程中,基于规范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习惯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尝试性地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战争罪,成为部分国家对《罗马规约》投反对票的理由之一。事实上,联合国安理会以及相关的国际机构依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准确界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并严格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及规則,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作为战争罪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不应引发更多的歧异。  相似文献   
29.
曲涛  王小会 《阴山学刊》2007,20(3):87-94
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直接影响着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关乎国际义务与国家主权的均衡协调。《罗马规约》对于管辖权补充性原则进行了多层次的规定和要求,但同时也存在有关非缔约国主权、案件不可受理性和“一罪不二审”的例外与冲突。对于检察官重复启动调查、起诉程序以及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的权力,应当实施限制次数和间隔时间的制约措施。  相似文献   
30.
任越 《太平洋学报》2009,(11):32-40
国际刑事法院对达尔富尔问题的介入,可以看出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补充性条款”之间的冲突及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尽管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有所缩小,国际社会对国家主权原则在不少领域的实施都有限制,但在“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没有动摇之前,也就是在当代以主权国家为主要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体系没有改变之前,“不干涉内政原则”仍是国家间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而“补充性原则”所赋予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有所限制,并尽量避免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冲突,以利于国际体系的稳定、利于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化以及国际刑事法院自身权威性的建立与发展,使该院能有效地惩治犯有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严重罪行的个人和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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