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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体超标排污主要限于缴纳超标排污费方面的规定,而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这一模糊化规定理论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践中具有巨大的危害性.通过分析提出,应对现行法规加以修订,将水体超标排污行为明确规定为违法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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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8年,根据知名的“布伦特兰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描述的情景,核战争无疑是当时环境所面临的最大最可怕的威胁。核战争可能带来的环境后果——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冬天、基因突变等等——使处在冷战中的人们不寒而栗,特别是对于当时两个超级大国——美国和原苏联——的居民(被这份报告称为军备竞赛的囚犯)来说,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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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温室气体控制是否应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一直都有争议。不应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这不仅是由于温室气体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也是由我国现阶段所处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决定的。温室气体主要来源于能源生产等“上游活动”和公众生活消费等“下游活动”。我们应对其进行上堵下疏:一方面力促清洁生产,另一方面倡导低碳生活,将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将温室气体控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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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9月22日与某铸造有限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明确李某为铸造工。2010年7月22日,公司与李某进行了终止合同前职业病检查,经某医院对李某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论为"无尘肺"。8月19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确认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9月22日,公司依法终止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而李某收到了诊断结论后向当地职业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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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媛媛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4):75-7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依然存在未能实现水事立法体制的突破、缺乏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未能形成多元化的污染管理体系的问题。中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未来发展应充分尊重水的自然属性、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和完善市场机制与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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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船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船源污染防治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油污法为基础兼顾船舶压载水等其他领域的防治法律体系,并且在海洋行政管理以及海洋执法等方面有着自己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目前,我国船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在立法和管理等层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有效应时海洋环境污染.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完善我国的船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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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加拿大特殊防务关系构成了对加拿大北极水域的事实干涉,美国曼哈顿号油轮穿行西北航道终于导致两国航道控制冲突。加拿大单边颁布《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对西北航道实行强力控制。同时通过系列外交活动,推动“北极例外”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拿大通过功能主义原则,实现了本国主权权利的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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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和五十五条可以构成公益诉讼的潜在法律依据.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五条则排除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第八十八条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和支持起诉规则.这两种规则属于环境侵权诉讼,而非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