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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无事生非,肆意挑衅和骚扰,破坏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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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金秋7月,23岁的伍鸿以优异成绩从泸州医学院毕业,为了追求执著的爱情,他毅然放弃去重庆的机会,与同学对调,分配到四川省宜宾市某医院,当上了该院内科住院部的医生。伍鸿“帅”气逼人,高大魁梧,英俊潇洒,且能说会道,待人亲切,一进医院就成了好些年轻女医生、女护士关注的对象,其中包括比伍鸿小一岁的漂亮护士敏。与伍鸿同一个科室的敏,新婚还不到半年,丈夫叫陈劲松,17岁就穿上了橄榄绿,是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刑警。瘦高个,文质彬彬,长得很酷。敏和陈劲松结婚不久,陈劲松喜欢拈花惹草的绯闻就传进了敏的耳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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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下一名打工仔3万元薪水。为了拿回血汗钱.打工仔屡次上门讨薪未果。一怒之下,他走上了不该走的路:绑架、强奸公司年轻漂亮的女会计,此过程中,他还犯下了不可饶恕的滔天大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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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一名农村的花季少女,为了实现“城市伊人”的梦想,到上海一老夫妇家当保姆。这对老人本想以找保姆之名为傻儿找个如意媳妇,不想一番波折后,保姆没嫁给傻儿子却嫁给了大自己整整50岁的男主人!十年后,老人的傻儿离奇死亡,年轻继母随即落入法网。究竟是什么原因,让这个打工妹甘心嫁给耄耋老人?究竟是什么让她走上这样一条不归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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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莉华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安乐死”的法律思考周莉华关键词:安乐死,道德,医德,故意杀人罪,立法“安乐死”由来已久,源于希腊Euthanasia,原意是“舒适或没有痛苦的死亡。”其现代含义是指:“对于患有现阶段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救治而又极端痛苦的病人,在不违背其本人意愿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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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200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也作了具体、详细的阐释。但是,值得商榷之处仍有许多,尤其是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由于解释本身的原因又引起了一些新的歧义和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因此,笔者拟对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所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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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是死刑问题最艰巨的环节,解决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限制问题,也就解决了死刑限制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各种死刑限制学说只是针对死刑限制的表层问题提出具体建议,没有就如何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问题挖掘深层次的理论根据。以刑罚的价值论为视角,厘清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价值取向,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死刑存在的价值才是死刑限制的深层理论根据和统一理性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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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茜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2,(1):26-28
他是人人称赞的大孝子。为了让母亲过上好日子,苦读10年考上重点大学;毕业后,又放弃做医生而去开小诊所;为了讨母亲欢心,他甚至与相爱多年的女友分手。但当这一切付出,仍无法浇灭母亲心中的复仇火焰时,他又该拿什么来安慰母亲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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