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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所谓证据自由,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及判例原则上不对证据形式作特别要求,犯罪事实可通过各种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自由是各国刑事诉讼对证据资格的普遍设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下刑事程序特质、刑罚效率追求及揭示案件真相的必然要求.但证据自由亦应遵守"权利保护"及"司法尊严"的正当性要求.我国刑事诉讼采用可采证据枚举模式,与刑事证据自由原则构成尖锐的矛盾,不符合现代证据制度的要求,理应作出修改,确立证据自由原则及其相应的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2.
理解代表--关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理解代表,核心是要说明代表的正当性与代表方式的合理性问题。在人类政治文明化的演进中,人们所以选择代表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是由公共权力的内在特征决定的,也是由公共权力的和平转移与运用以及现代社会规模过大等因素要求的。现代意义上的代表观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在民与公民权利成为代表正当性的依据,社会公众的同意与授权成为代表正当性的来源。代表观念的形成改变了政治的逻辑、政治思维的方式和政治的关系。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代表是由社会公众意志的主观性、差异性与变动性的特征决定的,同时也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在如何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方面,委托论与独立论、专职代表论与兼职代表论之间的争论是关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争论。 相似文献
93.
关于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简易程序是一种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较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其因自身的内外部正当性而成为平衡诉讼中公平与效率的一种捷径。而长期以来,我国行政诉讼中却排斥简易程序的适用。我们应当在简易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上构建适宜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94.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观念发生明显变化。一方面是持续走高的离婚率,另一方面是不断增多的夫妻忠诚协议。面对这样一份协议,有的法院判之无效,有的法院判之有效,意见相左,令人困惑。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过程中对夫妻忠诚协议所持态度的转变,引发广泛争论。从价值层面来看,夫妻忠诚协议不仅能促进履行婚姻忠实义务、维护婚姻安全,对婚姻有增益作用,也未对婚姻自由造成干涉,且又能满足人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从法律效力来看,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禁止对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进行意思自治,推定不出夫妻忠诚之事项须由"法定",故在具有正当性之基础上,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对不忠事项及其具体的法律后果进行约定,其性质属于从订立起便生效的广义契约。对侵害无过错方之婚姻预期利益约定赔偿方式及数额是其必要约束手段,而非本来目的,故法律应该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5.
宫玉静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1):158-160,F0003
研究刑罚的正当性离不开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法学核心范畴,研究刑罚正当性实际上就是研究刑罚权的正当性,就是探讨人们会把什么样的刑罚权让渡给国家的问题,这就需要借助个人主义方法论探究个人的选择过程。从宪政的视角来看,"报应论"更适合作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96.
易延友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0,(4)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因此,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基本上可替换为以被告人对质权为核心的必要证人出庭问题。由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实践中必要证人出庭率仅为25%左右。这种无对质权语境下的刑事审判,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定罪量刑的非精细化操作和裁判正当性来源的单一化。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确立对质权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7.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2010,(4):36-52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因此,刑事证人出庭问题基本上可替换为以被告人对质权为核心的必要证人出庭问题。由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实践中必要证人出庭率仅为25%左右。这种无对质权语境下的刑事审判,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定罪量刑的非精细化操作和裁判正当性来源的单一化。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确立对质权制度及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8.
公害犯罪出现以后,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面临困境。于是,建立在统计科学概率论基础上的疫学因果关系被引入刑法中。刑法上引入疫学因果关系具有正当性的科学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基础。 相似文献
99.
占志刚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1):133-137
在解释公民与国家的新型关系时,由于存在历史事实上的困难,诉诸“明确的同意”(overt consent)显然不那么成功,诉诸“默示的同意”(implied consent)似乎更合理。然而,问题在于,按照后者,要保证同意的效力,就必须以“自愿性”或者“意图性”为必要条件,可现实的情况却未必都是如此的,因为人们对政府的行为予以默认的理由有时是非常“工具性”的。 相似文献
100.
肖小芳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6):81-86,99
道德与法律关系是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争的焦点问题。在批判和吸纳众多思想家理论精髓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试图重塑道德与法律关系。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重塑,归根结底是为了论证正当的法律如何才有可能这一深层次的核心问题。围绕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论争,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理解,同时在实践层面彰显出来。遵循从功能和规范层面进而深入实践层面的脉络,本文探讨和梳理哈贝马斯如何重新定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审视他对法律正当性问题的解决路向,进而评价其理论优势及理论缺失之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