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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为了弥补现行死缓制度的缺陷,充分发挥其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功能而设立的一项刑罚制度。从性质上看,死缓限制减刑仍属于死缓制度的内容,因而其适用应当满足死缓适用的基本条件。刑法与司法解释规定了限制减刑的适用依据,但过于原则,尚需结合立法目的、量刑原则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案例是明确死缓限制减刑适用依据的有益尝试,但所选取的情节在决定死缓限制减刑的功用上需要深入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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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学说并不能为死缓适用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应在借鉴心理学中宽恕理论的基础上建构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新理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是:(1)罪恶深重尚未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即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刚刚达到或不过分地超过罪行极其严重的下限标准;(2)犯罪人有认罪、悔罪或者其他值得宽恕的情节,即罪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对罪该处死刑者适用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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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是基于功利需要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模式,其实质是死刑的转处制度,即:附条件的以其他刑罚代替原判刑罚的制度。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量变质变规律、德治刑法文化的历史传统和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死缓的适用范围,就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阻却条件,因此应在立法中为其规定一个指导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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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毒品犯罪都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对象,而将毒品犯罪严刑峻法也是我国始终坚持的目标。我国作为少有的几个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国家,频繁和普遍的适用死刑,也给司法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困扰,为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兼顾宽严相济的政策,文章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概括近年来导致毒品犯罪案件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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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9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华红、庞正贵夫妻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马华红、庞正贵商人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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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是死刑执行的两种方式,两者的适用条件至今学界观点异彩纷呈,但学界的诸
多观点均不能达致完满。在现行的刑法框架内寻求死缓适用条件的路径应坚持先后不同的位阶顺序:“罪行极其严
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区隔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分界线。“罪行极其
严重”应从客观危害上框定死刑适用的一般条件,遵循行为刑法原理;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应从主观情节上予
以考量,遵循行为人刑法原理。通过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评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颁布指导
性案例等予以把控死缓适用的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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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松平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4):52-56
死缓虽然是彰显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但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并无特效。相反,死缓的名不副实带来诸多的弊端,导致制度运行的结果是不得其利,反受其害。与其对死缓进行于事无补的改造,不如理性地予以舍弃,这既是法律逻辑的合理展开,也体现了对政治话语的准确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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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受贿2222万元被判死缓。在一些官员贪污受贿金额直线上升、早已超过亿元的今日,他这个数字已不会产生轰动效应,但他的“忏悔书”还是值得一阅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