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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族自决原则是反殖民主义的产物。在国际法中,民族自决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原则是适用于所有民族的,但并非所有民族都享有同样的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分为对内自决权和对外自决权,在殖民后时代,一般情况下主权国家内的各民族已不再拥有对外自决权,民族自决权的重心已由对外自决权转向对内自决权,由政治自决权转向经济自决权;民族自决原则中的国际援助问题在霸权主义、新干涉主义日盛的今天更值得关注。总之,重新认识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在当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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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和"联邦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和重要观点,它的主旨是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权脱离帝国主义压迫民族而组织独立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受其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曾主张中国境内少数民族实行民族自决,与汉族共同成立联邦制国家。后来,随着对国情的认识深化和对革命的深入了解,逐步扬弃了这种主张。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更符合中国实际。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断完善,不断创新,显示了与时俱进的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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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淼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3(7):48-55
民族平等是列宁民族法制思想的核心。它有着三重视角 ,即 :各民族国家之间的平等、民族国家宪法体制内以民族自治为指导原则的各民族间的形式平等、民族自治下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由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既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必然发展 ,也是各民族由形式平等向事实上的平等趋进的过程。这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无疑有重要启迪和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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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敏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5):54-58
民族自决原则和国家领土完整原则是国际法确认的强制性规范。在殖民独立时期,两项原则和谐共存,但后冷战时期,两项原则矛盾突显。这源于对民族自决原则的界定不清,以及民族分离主义的干扰。分离权只有很少一部分能用民族自决来规范,现今国家国内民族的“独立”实际上都是分离。行使这种分离权需要依靠全民公决,公决本身也有严格的条件限定。我国少数民族或者边界地区绝无可能脱离我国的主权领土,因为我国并不存在关乎人权的不合理措施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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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族解放的核心在于阶级斗争,他们支持民族解放运动但坚决反对民族极端主义;列宁的民族自决理论主要从反帝角度出发,前苏联最后通过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解决苏维埃联盟的联合问题主要是因为帝俄时代遗留的民族问题和当时特定政治局势使然,且留下了分离权的宪法漏洞。列宁之后几任领导人在处理前苏联民族问题上也措施失当进而激化矛盾,且苏联解体并未解决民族问题,反而催生了更多的民族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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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早期共产主义者开始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进行学习研究和运用,由于对民族自决的认识不同,党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论流派,即自决联邦派和完全自决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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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著名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家B.A.季什科夫,早已为我国学界所熟知.他的<民族政治学论集>由高永久教授译成中文在国内出版.季什科夫曾经出任俄罗斯联邦民族事务委员会主席、民族事务部长,同时兼职俄罗斯科学院民族学和人类学研究所所长,政界与学术界的"双重"的最高级身份,显示他在俄罗斯民族事务管理和研究的权威地位.<民族政治学论集>汇集了作者历年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未刊布的报告、文章,按章节编排有序,大体完整和系统地体现作者对俄罗斯联邦制命运和民族国家体制等问题的认真思考.论集所辑论文写作于1989年至2001年之间,这正是俄罗斯面对"苏联解体"的最艰难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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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津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
按照法律文本的翻译,自决权的主体应是"民族"或"人民"。如果译为"民族",那么这里的"民族"应界定为国族,而非种族;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是指单一的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的主体则指一定领土范围内由多个民族构成的民族整体。如果译为"人民",那么这里的"人民"应界定为"任何一个国家之全体人民"(既包括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的人民,也包括独立主权国家的人民),而非一个国家内部的一部分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