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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通道型”信托产品虽然具有“刚性兑付”特性,然而也危机频发。由于权责不清,作为信托产品,缺乏信义义务承担主体,其从产生之日起即蕴含极大的法律风险。“通道型”信托产品产生的缘由是因为我国把信托作为金融行业,分业经营体制中,规定其由信托公司专营。我国将信托定位为金融行业,缺乏科学依据,无益于金融系统的安全,却有损金融效率。金融信托应是兼具风险隔离功能和财产管理功能的特殊金融工具,应由所有金融行业运用。 相似文献
82.
83.
陈界融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34-41
终审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有违既判力主观范围效力原理,欲使终审裁判文书既判力主观范围以外的主体成为执行程序中的适格当事人,并且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漫无边际扩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企图,为法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与诉讼担当、诉讼信托皆有本质区别,既不能将之归入任意的诉讼担当制度,也不能归入诉讼信托范畴,且诉讼信托,亦为法所不许。裁判文书买卖合同对象之强制执行请求权,它不具有金融资产本身所应具有的很强的流通性、人为的可分性、名义价值不变性等特性,不属于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债权凭证转让合同的标的,一改裁判文书买卖合同标的之人身性、公法性而具有流动性、财产性,属于合法的资产交易对象,债权凭证转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84.
陈北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1(5):31-34
保险资金在当前<保险法>的框架内如笼中困兽,正在试图寻找更多的投资渠道;治理整顿不久后的中国信托业跃跃欲试,也希望在资本市场一显身手,但是<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约束,以及银监会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最高"200份"信托协议的限制,使得保险业与信托业成为了资本市场中的"牛郎"与"织女",为了解决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运作的实际需求,结合"保险"与"信托"的保险信托便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85.
王小斌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7(5):103-107
对隐名出资法律性质的界定主要有代理说、隐名合伙说和信托说三种。前二者难以解释代理与隐名合伙和隐名出资的内在差异,而信托因物权性、稳定性等特征,不仅可以冲破合同相对性的枷锁,而且还在财产归属、法律效果等方面与隐名出资不谋而合。然很多学者止步于此,文章认为拟制信托在弥补明示信托关于信托目的必要性不足方面具有优势,且实体性拟制信托在自身性质、受益人财产保护等方面较救济性拟制信托而言,更能准确解释隐名出资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86.
87.
朱鹤群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6(6):63-70
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流转作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制度创新, 在实践中, 还存在着诸如产权主体模糊、信托财产界定不清、多重委托人主体结构和监管缺失等问题, 特别是地方政府信用的介入, 行政干预的加强, 不仅阻碍了原生性的农地经营主体的发展, 而且存在涉嫌挤压农民利益的问题, 带来农村社会治理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 应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流转的相关立法, 为构建产权清晰、流转有序、监管适度的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这对我国农地经营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8.
朱垭梁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6):117-123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草案)》中所规定的监护制度均具有概括性和持续性代理的特征。这种监护制度将人身照顾与财产保护两大职责全部并持续性地赋予了监护人。监护制度存在固有的代理风险和代理人不能问题。将财产事务从监护事务中分离出来,从制度上实现信托与监护制度的对接,既可以通过借助信托的监督机制解决代理风险的问题,又能弥补监护人负责财产事务时的能力欠缺和不足问题。信托与监护的制度融合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9.
90.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1〕一、仲裁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比较优势1.更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程序的公正性要求。一方面,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机构属于纯粹的民间组织,其在组织上,经济上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仲裁具有自愿性。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那些德高望重、精通消费者法的仲裁员作为自己的仲裁员,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选定双方都信任的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这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