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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循吏》、《酷吏》列传与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二十四史”中有19史载有《循吏列传》,有10史给酷吏列传。循吏和酷吏(特别是循吏)具有十分明显的群体个性特点,即刚正不阿、直言敢谏,博学多识、明于礼法,具有地方(或基层)任职的经历等,而这几个方面正是中国古代监察官选任的基本条件。因而,循吏、酷吏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生了密切的关系。“二十四史”中《循吏》、《酷吏》两列传涉及人物约350人,其中大约有三分之一通过君主亲授、吏部铨选、台府辟署,或官员荐举等形式位至台谏,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运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循吏、酷吏,特别是循吏参与台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皇权的稳固、吏治的清明,促进了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延续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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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隋朝前期监察官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大都具有良好的素质,在谏诤皇帝、以匡君失、纠弹官邪、整饬吏治、维护封建国家法律政令的统一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隋朝前期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出现被后代史学家称誉的"开皇之治",是与监察官们的积极作为分不开的,是监察制度正面效应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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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监察制度体系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全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监督,建立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机制,构建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的严密监督网络,对监察机关及其官员进行多重监察,实现对监察官进行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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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3,24(2):48-53
西汉至隋刺史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集中反映了封建中央集权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演变过程,并从这一时期二关系变化可探索出地方行政体制演变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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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红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144-150
监察官自身认识存在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内生性动力”的发挥,而监察制度对监察官的“塑造”存在“异化”现象,针对监察官与监察制度内在关系所存在的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从法治的角度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一方面,监察官要增强对监察制度的敬畏和信仰意识,要遵循新时代监察工作规律积极促进监察制度的创新;另一方面,监察制度要不断优化以适应新时代监察官发展和工作的需要,从而进一步提高监察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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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任官回避制度的国家。回避制度确立于两汉,成熟于唐宋,完备于明清。古代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裙带关系滋生,抑制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并保证官员任职期间免受人际关系的干扰,公正地履行职务。历史上,任官回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预防权力腐败方面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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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重要目标,其中监察管理工作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将监察官制度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强化我国综合监察管理能力,弥补监察管理工作的内容缺失,推动监管管理工作体系化开展,使有关司法规范执行能基于监察官制度运用更好落实于基础实践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