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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王大伟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09,(2):34-35
生活,总有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生活,总有一些我们不知道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你该怎么办"栏目教你机智应对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相似文献
32.
陈荣飞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1):47-50
针对镇泾地区长6~长8层位油气运聚方向不明确致使该区油气勘探受阻的现状,采用异常压力研究的新思路来寻找油气勘探认识上的突破口。利用声波测井资料制作近50口井泥砂岩压实曲线、计算每口井的压力系数,结合镇泾油田的地质背景,研究镇泾地区地层的压实特征及异常压力与油气成藏条件和运移成藏过程之间的关系,并将各种因素的时空配置关系有效地结合起来研究镇泾地区的成藏问题。对进一步论证鄂尔多斯盆地西南部延长组的勘探潜力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3.
为从法理上探讨刑事被害人的经济困境,运用价值分析和类比分析方法,对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论证。分析认为,中国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在解决刑事被害人经济困境问题上作用不大,但只要对其稍作改造,则可以发挥大的作用。同时认为,建立刑事被害人社会保险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坚持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方便刑事被害人的原则。 相似文献
34.
我国传统刑法采取的是“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关系的侵犯,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只是这些利益的体现,被害人只是作为国家利益侵害的一种承受者而存在,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刑事法律关系成为解决刑事被害根源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弥补方式应当有两种,一种是刑罚权之下的宽刑权;另外一种则是刑事案件中的求偿权。要想充分实现被害人的实体救济权,应当引入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以及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被害的救济从抽象的地位确立转变成为具体的刑事权利。 相似文献
35.
程兰兰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2):38-42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需要给予报应的针对国家的行为,犯罪必须接受惩罚,惩罚表达了社会对犯罪的谴责和对正义的追求,并且也可以用以威慑犯罪人和其他企图破坏社会规范的人。支配传统刑事司法的刑事政策是报应性和惩罚性的。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崭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被害人及其亲友、整个社区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最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运动就是所谓“被害人—犯罪人和解”或“被害人—犯罪人调解”。恢复性司法运动最初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现在则开始扩大至成年人犯罪,并且由最初仅仅适用于轻微犯罪、财产性犯罪向现在的严重犯罪甚至暴力性犯罪扩展。由此引起了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36.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采用历史溯源等方法阐述了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指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对被害人的救济,保障被害人的生活,并就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程序等基本问题提出了中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37.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现行刑诉法中取得了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被害人客体化倾向明显的现象难以说明被害人当事人的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解决这一现实的矛盾必须赋予被害人包括上诉权在内的诉讼权利,确立被害人的共同原告地位,这是由被害人天然的当事人身份等因素所决定,也是解决矛盾,落实被害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保障。 相似文献
38.
胡丽晖 《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8,(9)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作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将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一般的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相应地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被害人的司法主体性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正式承认。由此,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享有了与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使其在审判阶段可以方便地参与诉讼,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被害人的那些诉讼权利并未真正保障被害人充分地参与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被害人在庭审中的一些权利以更好地保障其诉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39.
方媛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7,(6):94-98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其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形成传统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之间相辅相成的流动关系进而使刑事司法制度更能有效地吸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纠纷与无序。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0.
刑事和解又称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协商Ⅲ,是指犯罪发生后,在罪责明确的基础上,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协商以达成谅解,其结果经司法机关确认从而影响刑事处分的一种纠纷处理模式。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近年来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不少公检法机关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为了解刑事和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走访了北京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以及广州白云区等地的公检法机关,作了较为深入的调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