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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2)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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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4)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在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时,认罪确认在立法上有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认罪标准及其要件的界定问题;审判前被告人证据先悉权问题;律师帮助权及认罪确认时律师在场权问题;认罪应得回报即认罪从轻幅度问题;设立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问题。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合理确认认罪并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率,从根本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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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0)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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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9,(1)
在弗莱伊案与库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的立场,完整阐释了如何将无效辩护制度运用到答辩协商过程中。答辩协商是美国刑事司法的关键程序,被告人在答辩协商阶段应当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后期的公正审判亦无法治愈答辩协商过程中的程序性缺陷。认定无效辩护后,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将案件倒回到答辩协商阶段。正当程序视野下构建我国的认罪协商程序,应当重视该程序本身的独立性和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性,尤其要强调律师在认罪协商中的有效参与。应书面记录律师在认罪协商中提供帮助的情况,保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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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7,(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既有异又有同,"同"可借鉴,"异"可反思。两者都为保障快速审判权而兴起、设立,都是被害人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实施前提都是被告人自愿,量刑决定权主体都是法院。所不同的是:后者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前者不可;后者可以商榷罪名,前者不可;后者对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心态进行了明确区分,前者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后者有明显的合同效力,前者不具有。通过比较,可以对我国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得出七点启发:保障快速审判权不能以贬损基本诉权为代价;应根据不同动机区别对待被害人的量刑意见;不得强迫任何人认罪认罚;在审判中心主义语境下,法院对是否从宽拥有决定权;证明标准不可降低,但质证程序可适当简略;认罪时间、认罪内容、认罪态度的不同应在从宽幅度上有所体现;检察机关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的效力作充分说明,不可剥夺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和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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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受到两方面的限制:其一是保留的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其二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狭窄的认定范围.因此,有必要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重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认定,即扩大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认定范围;恢复自愿认罪的程序意义;对被强迫如实供述的,能确定无罪的宣告无罪,不能宣告无罪的,应从轻、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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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尽量追求刑事案件侦查和处理的快速与高效率,成为世界各国不懈追求的目标,为此各国刑事立法均有自己的刑事政策模式.为了促进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中,立法者构建了一个潜在的犯罪人认罪奖励体系,但是,这一认罪奖励体系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