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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反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审判领域,既有合法性依据,又有现实性基础,这种实践方案具有鲜明的司法特色.在对77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如下:第一,明确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第二,辨析认罪认罚情节的刑事法律评价效力;第三,规范审判阶段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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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47-52
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是决定刑罚从宽与否的重要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植于实体刑罚从宽制度,主要通过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来达致诉讼经济,并以此作为从宽的依据。程序的分流与简化主要应归功于简易与速裁程序本身的作用,与认罪认罚并无直接的关联性,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规定了较其他从宽制度更"宽"的从宽范围与幅度。认罪认罚存在着"认不认"与"认多少"的层级性,应以诉讼经济与人身危险性为量度建立整体性的认罪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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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40-4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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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服务背景
针对眼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行动,有利于社工与服刑在教和刑释解教人员建立起帮教服务关系,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心和帮助,从而在思想认以上发生转变,加快他们“认罪、服罪、悔罪”意识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帮助其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提升社会适应能力,最终促使两代人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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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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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97-99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司法救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了值班律师工作,但是并不能有效促进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工作的实质化。目前对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的理论分析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作用发挥的限制,都是阻碍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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琚明亮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4):76-83
在认罪认罚救济程序的运行实践中,主要存在技术性留所上诉、法律性量刑上诉与事实上诉三类上诉模式,以及检察机关基于被告人上诉引发的附带惩戒类抗诉与基于检察客观义务产生的独立监督类抗诉两种抗诉情形.成因上,除由于不同诉讼主体围绕从宽界定产生的权力话语冲突外,还源于控辩双方以被告人上诉权为中心形成的权利克减边界之争,以及对认罪认罚救济程序产生的审级功能认知差异.对此,不仅需明确以被告人上诉权为核心的诉权保障及实体与程序兼顾的上诉要点审查的双重救济原则,还需构建起裁量化的上诉理由审查机制与类型化的救济案件裁判机制,并补足与完善一审阶段的部分程序性要素,使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化与系统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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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益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3,(1):126-132
基于部分在押短刑犯的调查数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短刑犯改造所面临的新问题进行了剖析,并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理论及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方向,从四期心理介入、实用技能提升、优化减刑模式、完善社区矫正模式等方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短刑犯改造提出了部分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