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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计算机的广泛运用,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和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显著的地位。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种类归属及证据力等问题等问题的研究在近年内也缓慢起步。因此,当前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资格与归属、认证与证明力各环节出发,对电子证据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从而作出新的立法构想与安排,以弥补旧有制度的缺陷,并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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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口供补强规则立法时未对庭上口供和庭外口供作认真区分,这不仅不利于有效的打击制裁犯罪,也有悖于刑事司法的科学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口供补强的范围不明确、口供补强的证明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文对此给予了必要的关注,并提出了改进的方案。最后,本着解决问题的立场,作者开创性的对我国口供补强规则作了重新表述,指出了该规则的一般与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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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武衡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5(4):41-45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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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武衡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41-45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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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理论难题.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具有独立的证明力,这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因理解与做法不一颇受质疑.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与证人证言是两种不同的证据,其有自己独特的证据价值.同案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可在特定的情形下转化为证人证言,并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确认其证明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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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金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0(3):52-55
电子商务依托现代高新技术全面改变着传统贸易的经营理念和方式,其表现载体数据电文应用到诉讼领域成为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证明力以及搜集采信等问题存在较大立法障碍和适用困难.必须加强研究电子商务证据新特点,借鉴国际组织有益探索,逐步建立我国电子证据法律制度,为电子商务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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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明力作为证据属性的5大类型要素,仍是民事庭审质证围绕的核心内容。但囿于证据属性学说众说纷纭,导致司法实践认识不一,形成了理论、实务“一团麻”的局面。究其根源,皆因我国各种学说未认识到证据属性之间的层次关系,即证据能力是审查证明力之前提,证据能力是以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形式关联性为构成要件,证明力是以实质真实性、实质关联性为考量标准,且无论是从形式层还是实质层质证,均有真实性先于合法性先于关联性之审查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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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邦清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0(3):102-107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基础价值理念错位、片面追求诉讼效率而牺牲实体公正、具体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国情等缺陷,这些缺陷导致证据规则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困境。证据规则应树立发现真实的基础价值理念,对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的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等具体制度作出符合国情的修订,以保障证据制度发现真实之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