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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向人们昭示了一种价值趋向:在利益面前保持克制,当个人权利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限制自己的权利.因此,社会民众的普遍限制权利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因为大家都是平等的,一个人不限制权利,那么其他人也同样有滥用权利的权利,最后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社会结构的瓦解.社会的和谐有序也就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限制权利,禁止权利滥用不仅是人们的一种行为准则,还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而这种信仰,正是法治社会中维系社会和谐所必需的精神要素.因此,禁止权利滥用是和谐社会的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42.
龙柯宇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59-67
拥有知识产权的事实不应被假定为具有市场力量,但其拥有和行使却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扭曲了竞争秩序并减损消费者福利而应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在对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等违法认定原则于知识产权反垄断实践中的不同适用情形进行比较和权衡的基础上,认为,应该适用和推广一元序列的判定模式,对具体之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进行分层次考察,使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法则相容于一个单一的分析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43.
论现代司法规律与我国公诉权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而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又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因此,如何遵循司法规律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本文试从分析现代司法的基本规律和特点着手,就我国公诉权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①. 相似文献
44.
专利保护期滥用解析——以跨国公司在中国专利战问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益激烈的高科技竞争背景下,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演变为不断更新的全球问题.WTO-TRIPS协议对专利滥用并没有明确认定范围,不同国家的做法不尽相同,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尚属空白.只有从专利保护期滥用争议在全球范围、国内内外资企业范围、历史范围和我国市场整体利益范围上的主要特点,以及滥用认定中懈怠原则的基本法理层面上,透视滥用专利战的产生与存在现象,我们才可以对全球专利战产生相对客观理性的认识态度.面对全球化的专利战,应当有序提高专利注册标准、合理借鉴西方懈怠制度.通过有组织的强化专利法及其滥用认定规范,才能对专利权人利益予以合法保护,进而维护我国在技术市场开放及技术进出口方面的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45.
46.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专利权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机制,借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以提升产业科技水平.而近年来,专利技术的进步,使得专利权的滥用问题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专利权滥用原则及其反垄断规制问题得到极大的发展.本文试图理清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模式,从而全面的认识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后果. 相似文献
47.
童小琴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9-62
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由于市场作用带有自发性而政府职能具有自觉性,因此政府必须正确把握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与运行机理,才能最大程度上克服市场机制的消极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功能。现实表明,我国政府在一些领域夸大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另一些领域又抑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为此,只有科学把握市场机制,才能既发挥好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又发挥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相似文献
48.
本文从深圳的一起离婚案的处理观点分歧入手,通过对诉权基本内涵的考证,阐述了对离婚诉权限制的非正当性,并在我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的相应条款提出了补充构想. 相似文献
49.
论ATM机跨行取款费上涨的法律性质——兼论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爱春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87-92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有相继提高ATM机跨行取现手续费标准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原则禁止经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首先要判断经营者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滥用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滥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我国应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以使通过私人诉讼遏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成为可能。通过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50.
李兆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6):190-204
数字经济下,数据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拥有大量数据的支配企业却往往拒绝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意图垄断数据资源。竞争法有必要通过必需设施规则,对支配企业拒绝访问的行为予以规制,实现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的流通、利用。结合必需设施规则的发展历程,必需设施规则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适用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包括: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下,首先数据需要构成必需设施,即数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其次,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的行为所产生的消极效果明显大于积极效果;最后,支配企业拒绝数据访问不存在合理的理由。满足了上述条件后,支配企业才需要承担允许数据访问的义务。在此基础上,竞争法需要针对数据访问的具体要求以及其可能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细化,以使数据访问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竞争法对数据访问的要求主要有三点:其一,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公平的;其二,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应当是现实可行的;其三,其他经营者对数据进行访问需要支付合理的费用。在竞争法与个人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他经营者对数据的访问;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法与竞争法在价值上存在着统一性。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上,大多数情况下,支配企业拒绝其他经营者对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数据的访问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支配企业也需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数据访问的实施。在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有必要在反垄断法规范体系中纳入必需设施规则,同时在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指南中对数据访问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加强与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实现数据访问的本土化建构,促进市场竞争,挖掘数据的巨大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