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0篇
  免费   1篇
管理学   15篇
劳动科学   2篇
人才学   1篇
丛书文集   15篇
理论方法论   2篇
综合类   41篇
社会学   5篇
  2023年   1篇
  2019年   1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5篇
  2013年   4篇
  2012年   6篇
  2011年   4篇
  2010年   5篇
  2009年   7篇
  2008年   3篇
  2007年   8篇
  2006年   9篇
  2005年   7篇
  2004年   8篇
  2003年   3篇
  2002年   3篇
  2001年   1篇
  2000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8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21.
肖华 《山西老年》2009,(11):47-47
上海在建倒覆楼盘"莲花河畔景苑"开发商——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原镇长助理阙敬德涉嫌贪污罪被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调查,阙敬德并非国家机关公务员,其"镇长  相似文献   
22.
贪污罪是影响国家政治体制和人民利益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本文对贪污罪的概念和贪污罪里面的不作为行为进行了论述,同时对贪污罪的一些对象的确认进行了更深刻的研究,以期望对我国贪污罪的认定和对象的区分起到实践作用。  相似文献   
23.
一、马“特别费”一审宣判无罪。但二审、三审定谳仍存变数 纠缠半年之久的马英九“特别费”官司,终于在8月14日一审宣判无罪。 纯就法律观察,这个宣判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在台湾“特别费”属通案性的制度缺失,数十年来已形成惯例,若判马犯贪污罪,不仅太牵强,而且卸任与现任的正副主管官员,有近万人处于与马“同罪”状况,特别是民进党不少高官都被告发在案,若只判马有罪而轻纵绿营官员,等于宣布台湾司法公正性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24.
<正>2005年2月,刘卓与谢鸣等3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卓投入的20万元股金,全部是其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的贪污所得。2006年1月8日,刘卓贪污之事东窗事发后,其家属在刘卓的要求下,另外筹集资金,主动全部退清给了某国有企业。不久后,刘卓因贪  相似文献   
25.
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 ,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26.
《社科纵横》2016,(5):99-103
刑法383条的主要以概括性数额加情节量刑标准设置刑罚、罚金与没收财产并存的附加刑、对严重的贪污犯罪分子配置终身监禁。但概括性的贪污数额、情节定罪量刑标准,导致适用法律过于灵活;对被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的严重贪污分子终身监禁,不得适用减刑、假释的规定,违背司法人道精神,以不利于贪污犯罪分子改造。现行刑法第383条的刑罚配置有待完善和修正的空间,但需考虑到刑法规范的安定性,当下可以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刑罚规定予以明确、细化,限制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的适用。  相似文献   
27.
文从《刑法》对贪污罪的定义入手,根据《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探讨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并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三类人加以厘清,初步确定了在法律实践中贪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28.
倡导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远古时期的夏商直到数百年前的清朝,在这方面积累了放多宝贵的经验,它对整饬吏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这引起经验对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9.
贪污、贿赂是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 ,妨碍国家经济建设 ,腐蚀干部队伍 ,损害国家机关威信 ,污染社会风气 ,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凭一次或几次集中打击 ,是根本铲除不掉这个社会“毒瘤”的。我们认为 ,应有必要把贪污罪与贿赂罪一同并入渎职罪 ,适当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 ,降低起刑点 ,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倡重刑与轻刑并举 ,增加对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最终完成司法解释与业务规范的合作 ,取得与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   
30.
徐开宇  贾相臣 《理论界》2004,(5):261-262
所谓“为公支出”即是指当事人为了单位、集体办成一件事情所需“破费”的支出行为。这在情理上有它的合理性,在法理上也有对它的宽容性,但事物总有它的“度”,如果打着“为公支出”的旗号,大行贪污、行贿之道,过“度”地“为公支出”,就会改变其性质,那么,其所谓的“为公支出”与犯罪就同日而言了。锦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对一件过“度”地“为公支出”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简单的审判,而是对这一问题的性质、审判依据的法理探讨,值得司法部门及社会的关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