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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特别费”一审宣判无罪。但二审、三审定谳仍存变数
纠缠半年之久的马英九“特别费”官司,终于在8月14日一审宣判无罪。
纯就法律观察,这个宣判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在台湾“特别费”属通案性的制度缺失,数十年来已形成惯例,若判马犯贪污罪,不仅太牵强,而且卸任与现任的正副主管官员,有近万人处于与马“同罪”状况,特别是民进党不少高官都被告发在案,若只判马有罪而轻纵绿营官员,等于宣布台湾司法公正性荡然无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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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5年2月,刘卓与谢鸣等3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卓投入的20万元股金,全部是其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的贪污所得。2006年1月8日,刘卓贪污之事东窗事发后,其家属在刘卓的要求下,另外筹集资金,主动全部退清给了某国有企业。不久后,刘卓因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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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挪用公款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明之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4)
认定挪用公款罪时 ,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债权人代理人擅自移转债权债务关系的无效民事代理行为、挪用资金罪及贪污罪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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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从《刑法》对贪污罪的定义入手,根据《刑法》对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探讨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并对“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三类人加以厘清,初步确定了在法律实践中贪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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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为政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历代王朝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远古时期的夏商直到数百年前的清朝,在这方面积累了放多宝贵的经验,它对整饬吏治,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这引起经验对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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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是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 ,妨碍国家经济建设 ,腐蚀干部队伍 ,损害国家机关威信 ,污染社会风气 ,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凭一次或几次集中打击 ,是根本铲除不掉这个社会“毒瘤”的。我们认为 ,应有必要把贪污罪与贿赂罪一同并入渎职罪 ,适当调整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幅度 ,降低起刑点 ,从严掌握贪污、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 ,提倡重刑与轻刑并举 ,增加对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 ,最终完成司法解释与业务规范的合作 ,取得与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斗争的胜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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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为公支出”即是指当事人为了单位、集体办成一件事情所需“破费”的支出行为。这在情理上有它的合理性,在法理上也有对它的宽容性,但事物总有它的“度”,如果打着“为公支出”的旗号,大行贪污、行贿之道,过“度”地“为公支出”,就会改变其性质,那么,其所谓的“为公支出”与犯罪就同日而言了。锦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对一件过“度”地“为公支出”案件的审判,不仅仅是简单的审判,而是对这一问题的性质、审判依据的法理探讨,值得司法部门及社会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