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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相似文献
132.
李晶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22-28
2012年民诉法修改增加对仲裁前临时措施的规定,并将行为保全纳入临时措施的范畴,但仍未改变只能由我国法院发布临时措施的单轨制设计。新近颁布的一些仲裁规则也对临时措施作出修订,特别是2014年上海仲裁中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走得更远,不仅规定了仲裁庭和紧急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也将临时措施的发布时间扩展到仲裁前、仲裁庭成立前和仲裁中。这些规则突破了传统民诉法的规定。通过分析民诉法修改和仲裁规则修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交互作用,认为应当赋予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将行为保全纳入仲裁中临时措施的范围,规定"紧急仲裁庭"制度,有利于当事人得到合理救济;同时在执行临时措施时必须符合执行地法。 相似文献
133.
贾焕银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82-89
开启甚至穿越法律之门对于法学新生来说意义重大。秉持对法学的挚爱之情,深度把握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辩证关系和法律语言,并将素质的养成重于知识的获取贯穿学习过程、真理在胸但以追寻法律真理为业等构成这一过程的若干重要元素。透过这些元素能够构思的法律人只是一种合格形象,一个开启穿越法律之门的新生,理应通过实际行动不断展示这一形象的不同面向,以铺就迈向优秀法律人的未来之路。 相似文献
134.
陈新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7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特定共同体内最高权威机构,是民主代议组织,承担着道德建设职责,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荣誉职权的正当性。《地方组织法》第44条作为荣誉职权的授权性条款,明确了其行使主体、具体内容,但相对于具体实践来看,该条款属于原则规定,留下了巨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实践中存在着职权主体僭越、表彰对象不均衡、表彰条件要求偏低等问题。鉴于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需要在保障荣誉职权行使的独立性、设置专门组织、规范荣誉称号等方面完善地方人大荣誉制度。 相似文献
135.
以实证研究方法为特色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日益受到关注。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之中,实证研究方法将成为法学研究的常规范式。一些学者对法学实证研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求解实证研究的客观性难题可以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得到启发。韦伯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研究具有代表性,认为人文社会科学可以做到“价值无涉”。韦伯主张的客观性以价值关联为前提,以客观可能性为基础,以对理想类型的应用和超越为实现路径。在法学研究中,运用指向客观性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必然性,这是由法学研究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法学对法律的批判功能决定的。法学实证研究并不排斥主流的规范研究,两者应互相补充,这也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学实证研究要实现客观性,需要兼顾证实与证伪,注重文献的积累、理解的逻辑以及实践。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目标是要在韦伯方法论基础上实现创新和超越。 相似文献
136.
重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基础,是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基本目标.为此,他首先用交往理性取代传统的实践理性,然后通过普遍语用学将其交往行动理论、商谈论与法律理论联结起来.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区分构成了哈贝马斯法律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他基于法律中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现代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主张引入商谈论来调和这种紧张关系,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法律有效性理论. 相似文献
137.
通过简述了《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一书的主要内容,评析了该书中提出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观点及论证方式,由此得以揭示人类学、经济学、博弈论等跨学科结合才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未来。 相似文献
138.
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做出了他所处的那个时代最为全面深刻的研究.尽管其正义观具有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也具有一些启示意义.特别在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较多的时候,在如何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在扩大中产阶层人口比重等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参照. 相似文献
139.
140.
目前 ,中国盐业面临严重的行业垄断问题 ,政企不分 ,不规范的食盐与工业盐二元管理模式是这一问题症结所在。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中国盐业在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 ,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和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