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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我国司法实践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虽然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刑罚是否正当合理的质疑。实际上,责任刑与预防刑是刑罚的一体两面:回顾过去,对犯罪人施以报应惩罚;展望未来,预防犯罪人及其他公众再犯罪。目前,学界通说认为责任刑居于主要地位,预防刑居于次要地位。但是,并合主义产生的二律背反问题反射出学界不置可否的态度,进而在确定量刑基准时陷入点幅之争的旋涡。究其原因,在于未厘清责任刑的体系定位。在刑罚体系中,以消极责任主义为根基的责任刑应居于核心地位,责任刑并合预防刑,形成以预防刑附属于责任刑为原则、预防刑突破责任刑为例外的刑罚体系。在此基础上,量刑基准的确立可由静态的点幅之争转为动态的确立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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